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予以曝光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的还是所谓的全险,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所谓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那么,事实真的像多数车主想的那样吗,所谓的全险能给车主们带来真正的安心吗?
小张酷爱汽车,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用自己几乎全部积蓄买了一部车,对于这部车当然也是爱护有加。为了这车开起来能更安心,小张按照保险推销人员的话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
前不久,小张的车好好的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的时候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之后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无奈的小张听了这话想起来自己的车投了足额车损险,于是他觉得自己的保险公司应该能帮助他解决问题。但是小张告诉记者,他自己的保险公司也不管他,事实真是这样吗?记者拔通了小张所投保保险公司的电话想验证一下。
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按照这位客服的指点,记者在平安保险的格式合同中还真找到了这样的条款。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给自己修车的钱,小张很没有底,但是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可赔给小张,也可不赔,如果赔了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一家保险公司。这令小张实在无法理解。
小张的遭遇,并不偶然。在南京创业的车主老张说起汽车保险就更是一肚子委屈了。
老张和妻子从乡下到南京创业,从亲戚朋友那里凑了二十多万买了一辆渣土车由老张经营,妻子找了一份为保险公司代卖保险的工作,正是由于听了妻子关于买汽车保险很有用的意见,老张才花了近一万元为自己的车上了足额保险。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事故中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老张甚至和妻子发生了矛盾。老张觉得,既然交了钱也得不到赔偿,那还不如省下近一万元的保费,可以自己弥补一下损失。#p#副标题#e#
聚焦车险霸王合同
老张有个朋友是律师,他听说了老张的遭遇后,主动帮助他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这位律师,是一位车险专业律师,几年来他已经代理过车险诉讼近千起。这位律师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事实上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给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二来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九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来,2008年,陈新春驾驶自己的车辆在311省道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这就是从事故现场运回的事故车。但是陈新春万万没有想到,在向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损失到这种地步的车辆,进行修复。
但是,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此时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经全身瘫痪,转回老家生活了。出于委曲求全以换得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可以解决。
在与保险公司反复沟通近两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新春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
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解释说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p#副标题#e#
法律专家鼓励车主诉讼维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记者注意到,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的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是,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对法院清晰明了的判决视而不见呢?
专家建议,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陈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