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对平板电视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问题,有消费者反映并提问,“由于平板电视从电视墙上脱落,砸伤了家人,这个责任由谁来负”。
我们也了解到一些国外同类产品的情况,美国近些年每年都有8000左右未成年人因平板电视倾倒或者从墙面脱落被砸伤,1990-2007年,一共有15000名儿童因家具倾倒而被砸死,一半以上是电视导致的。
电视造成的伤害数字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我国,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究竟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首先,砸伤事故的发生,要分成多种情况,大致如下。
第一种,由于产品设计存在着缺陷,如,平板电视本身存在头重脚轻,底座不牢固等问题。
如果因为设计缺陷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律师提醒:商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连带关系,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无论哪一方都应该对消费者负责,而不能“踢皮球”。责任的划分应该在赔付了消费者之后才产生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绝不能牵连消费者。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产品问题而造成事故,比如背板不结实,背板不牢固,因为这类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情况,在国外屡见不鲜。
在我国,消费者如遇到此类问题也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的规定要求商家处理。
提醒消费者,如果产品出现了问题,完全可以直接找到电视的销售者,其销售者应该对消费者负相关责任,其中包括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等。销售者不应把责任在生产者当作借口,拒绝给消费者提出的合法要求。如果生产者确实存在问题,责任纠纷同样是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
而在产品问题中也存在着特殊因素,比如安装不牢固。同时,销售者或生产者付出的不只是产品,其中也包括服务,平板电视的安装就是服务中的一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就对服务进行了规定,因为服务不到位对消费者产生侵害,同样可以找销售者负责。当然,如是因为电视墙本身存在问题,导致平板电视脱落,那么物业和开发商自然也逃不了干系。
还有一种情况,上文提及了国外未成年人被平板电视砸伤的情况,未成年人特别是十岁以下的孩子,可能很淘气,同时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这之中就不排除由于孩子淘气造成了平板电视倾倒脱落一类的问题,但如果是这样是不是销售方面就完全没有责任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既然平板电视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砸伤儿童的事件发生,那么销售者就有义务向消费者提醒消费者,比如平板电视应该安装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放在桌面上的平板电视需要加固避免因为孩子淘气使电视倾倒,等等。
随着科技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日益加快,各种换代层出不穷,在这之中不免出现以前没遇到过的安全隐患,消费者自身也该对此多加考虑,使自己和家人远离危险和麻烦,一旦受到损失,头脑冷静,以法律为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景一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