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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心态差异

2013-03-30    福布斯中文网        点击:

不久前,我写了一篇文章,阐述为何公司的运营高管们不应担任外部董事。我收到的大部分回复都是非常肯定的。我在这篇文章中发表的一个观点(对此我未花很多时间加以讨论)是,相当多杰出的知名(科技)企业高管们未担任任何外部董事,他们包括:谷歌(微博)联合创始人兼CEO拉里·佩奇(Larry Page)、 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Sergey Brin)、 星佳(Zynga)联合创始人兼CEO马克·平卡斯(Mark Pincus)、Facebook联合创始人兼CEO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当然,上述所有人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是创始人。

为何这些创始人看起来对加入外部董事会没有任何兴趣,而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另外一些知名科技公司高管,例如惠普CEO梅格·惠特曼(Meg Whitman)、雅虎COO亨里克·德·卡斯特罗(Henrique De Castro)甚至苹果的CEO蒂姆·库克(Tim Cook)却认为这很重要呢?

我认为这一问题体现出了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完全不同的心态。

哈佛商学院的迈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教授与罗切斯特大学的比尔·麦克林(Bill Meckling)在约40年前就对现代美利坚公司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极为深入的研究。在他们的经典论文:“企业理论”(Theory of the Firm)中,他们引用了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一段话作为开头:

“不过,在钱财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是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倾向于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因此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

在该论文中,他们随后(用自己的话)写道:

“我们把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此契约下,一人或多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人(代理人)代表他们来提供某些服务,这涉及将一些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如果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最大利益采取行动。委托人对代理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并承担用于约束代理人越轨行为而产生的监督成本,以限制代理人与自己的利益分歧。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委托人将就所耗费的资源(约束成本)向代理人支付费用,以确保代理人不会采取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特定行为,又或是保证若代理人采取了该等行为,委托人将获得补偿。然而,对委托人或代理人而言,想不费分文就确保代理人将做出按委托人看来的最优决策,一般是不可能的。”

10年前,创始人将公司的控制权交给“职业经理人”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雅虎创始人杨致远(Jerry Yang)和大卫·费罗(David Filo)就交权给蒂姆·库格(Tim Koogle),尔后是特里·塞梅尔(Terry Semel)。皮埃尔·奥米迪亚(Pierre Omidyar)将电子港湾(eBay)的掌门之位让给梅格·惠特曼(Meg Whitman)。拉里和谢尔盖邀请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为谷歌掌舵。初期,这些管理权的移交都为委托人和公司带来了理想的结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委托/代理问题在这些公司中逐一显现。不知何故,“职业经理人”脱离了公司核心,而公司也偏离了其核心的运营原则。

Facebook的马克·扎克伯格改变了这一切。他一直担任掌门人——坚信从长远角度讲,自己的创始人心态会使其在首席执行官的位置上为公司带来更大价值,远大于他担任其他辅助性职位所发挥的作用。拉里·佩奇似乎对马克·扎克伯格能做自己一直想做的事情满怀妒意,于是他接替了施密特。马克·平卡斯坚定地表示,他决不放弃对他宝贝的控制权。

去年的一次访谈中,马克·平卡斯面对科技博客Pando Daily的莎拉·莱西(Sarah Lacy)畅所欲言。

在这次近两小时的谈话里,有很多非常有趣的观点碰撞。其中一个吸引你关注的就是平卡斯预计他会终生担任星佳的首席执行官。他不打算把这个工作当成5-10年的跳板,然后再跳到另一家公司去。就是这样。当然,他制定了公司的治理制度(双重股权结构)以确保他对公司保有控制权。本文为福布斯中文网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editor@forbes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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