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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混杂资格认证混乱 “母婴店”乱象怎规范

2018-07-02    检察日报        点击:

  门诊专家: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明明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华

  专家观点:

  ◇当前母婴服务市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主体鱼龙混杂,质量难保证;二是母婴服务范围不明确,监管难度较大;三是从业人员杂,素质差距较大;四是资格认证混乱。

  ◇造成母婴服务市场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促成了新的经济形态产生,导致各类问题层出不穷;二是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三是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

  ◇采取综合治理的“组合拳”,促进母婴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完善法律,健全监管;完善母婴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

  炎炎夏日,很多家长都会选择带孩子去母婴店游泳,既能避暑,又能促进宝宝发育,可谓一举多得。然而,由于宝宝自身缺乏防护能力,可能导致溺水事件发生。据媒体报道,近日在福建泉州,张女士带7个月的宝宝到母婴店游泳时,由于要购买奶粉,就委托店员帮忙照看,自己去一门之隔的大厅买奶粉。没想到店员委托另一位正在游泳的宝宝家长代为照看。就在店员有事离开的过程中,张女士的宝宝突然不慎从泳圈中倒扎入水中,而受委托的家长则正走向门外未发现,等到40多秒后被救起时,孩子嘴唇已经发紫,没了反应。经抢救,所幸没有生命危险。经查实,该母婴店没有经营泳池的许可,属于超范围经营。那么,婴儿游泳溺水,母婴店负有何种责任?如何有效规范母婴店的经营行为,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相关专家认为,当前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组合拳”,促进母婴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婴儿溺水的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认为,要分析前述案件中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需先厘清该事件涉及到的不同法律关系:一是监护关系。前述案件中,根据民法总则规定,7个月的婴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职责由法定代理人即张女士来行使。张女士委托店员帮忙照看孩子时与母婴店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在此种情形下,未经张女士许可,母婴店不能再次向他人转委托监护权。因此,店员擅自转委托另外婴儿家长进行照看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母婴店应承担未尽监护义务而造成损害的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律关系。张女士支付了游泳费用,母婴店提供游泳场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否有书面协议,双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母婴店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游泳设施、合格干净的水质并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提醒义务。虽然母婴店在店内醒目位置进行了提醒,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是婴儿发生溺水后未在第一时间被店员发现和救护,因此,母婴店应当对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据报道,涉事的母婴店内悬挂着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三个服务员的高级育婴师证,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有食品、母婴用品、日用品等零售项目,并没有包括婴儿游泳的相关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母婴店显然未获得相关资质,市场监管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当前母婴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明明认为,当前母婴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营主体鱼龙混杂,质量难保证。经营主体有的是正规公司,有的是个人加盟,还有的是个体独自经营,规范性欠缺,层次参差不齐,质量难以保障。二是母婴服务范围不明确,监管难度较大。母婴服务市场缺乏行政指导和行业规范,经营范围不明确,随意性大,有的仅经营日常母婴用品,有的则开设游泳、早教等附加项目,涉及多个行政审批和监管领域,导致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三是从业人员杂,素质差距较大。有的从业人员受过良好教育和专业培训,有的则未经专业培训匆匆上岗,规范性、专业性不足。四是资格认证混乱。有的育婴师由当地卫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有的则由公司或培训机构颁发,认证主体混乱,缺少统一的权威机构监管。此外,育婴师的等级分类缺少统一标准,等级认证缺少专业性和权威性,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陈华认为:一是需求决定市场,二胎政策的放开促使母婴服务市场需求快速爆发,加之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促成了新的经济形态产生,导致各类问题层出不穷。二是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母婴服务市场的新经济形态不断增多,出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形,造成法律法规出现相对滞后,导致一些问题陷入“似管非管”的法律模糊地带。三是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母婴服务市场涉及食品、卫生、流通等诸多环节,相应地监管由市场监管、卫计、安监等多个部门负责。但因职权交叉和职责不清,导致监管合力无法形成。据媒体报道,前述案件中,在该新闻播出后,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母婴生活馆属于无证非法经营,但根据“谁许可、谁处罚”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罚。而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他们主要负责大型游泳馆、桑拿室等场所水质监测、空气流通等安全设施检查,并不涉及母婴游泳服务。该市文体局有关人员则称“不许可不办证不监管”。安监部门则表示,他们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企业,负有综合监管责任,但并非直接主管部门。

如何规范母婴服务市场,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秩序

  刘明明认为,要采取综合治理的“组合拳”,促进母婴服务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一是要完善法律,健全监管。针对母婴服务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婴儿看护、游泳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加紧出台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构建对消费者的立体保护网。此外,还应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督管理、安监、卫计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执法合力,促进母婴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完善母婴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一行业标准,规范母婴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及婴儿看护等涉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并对消费者选择母婴服务进行指引。三是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对涉及婴幼儿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的服务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通过资格认证、加强技能培训、强化日常监管、建立执业人员“黑名单”等,提高母婴服务公司的诚信标准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陈华补充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具体服务的过程中,也应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家长的监护不能缺位。以婴儿游泳为例,因这一阶段的宝宝颈椎还没长好,应使用腋下圈、浮力衣等游泳装备,尽量不使用脖圈,以免水浪的剧烈波动给宝宝颈椎带来伤害;在游泳看护过程中,因宝宝缺乏自身防护能力,尽量不让宝宝离开父母的视线,以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救助;确有事需要处理的,应带宝宝一同离开,尽量不要托付他人看护,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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