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高收入家庭的增多,许多家长越来越看重海外教育资源。在长长短短的各个假期里,家长们不再只局限于“清一色”地给孩子报各种兴趣班、补习班,而是鼓励孩子走出去,在“读万卷书”的基础上“行万里路”,由此催生了出境游学热潮。
但同时,游学机构繁杂、名目众多,家长盲目攀比,孩子只游不学等乱象,也让海外游学市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感,令消费者很难理性做出选择。
市场火爆海外游学难降温
今年暑假期间,一篇名为《月薪三万,还是撑不起孩子的一个暑假》的帖子刷爆网络,引起诸多家长的共鸣。
帖文中提到,一位在广州某企业做高管的母亲月薪3万,大额开销由老公搞定,她只需管好自己和仍在上小学的女儿的日常花销。原本生活很轻松滋润的她,却因为女儿即将到来的暑假,连买新衣服都成问题。
原来,她女儿上的是广州某外语学院附属名校。学校组织学生今年暑假去美国游学,10天需要两万元人民币。母亲在犹豫中想到女儿上的是外国语学校,如果不参加,女儿连跟同学们的共同话题都没有,便咬牙报了名。
一个暑假里,女儿美国游学加上培优班、钢琴班、游泳班以及请阿姨看护,足足花了3.5万元人民币。月薪3万竟然入不敷出,这让大多数收入更低的家长直呼“太恐怖”。而在暑假巨额开销中,占比最重的就是海外游学。
随着70后80后逐步成为中小学及大学生的家长,他们思维更开放,更希望孩子们可以尽早开阔视野,提高综合素质。但不管教育理念如何更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却始终都未改变过。越来越多的家长把眼光投向了海外教育资源。
据统计,2015年,中国海外游学人数约达50万人次,市场规模达到120亿元;2016年国际游学人数为65万人次,预计到2020年我国游学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200亿元。
而且,相较于留学需要更高的门槛和经济支出,通过海外游学接触海外教育的人群已由原先出国留学为主的高中毕业生或是本科毕业生,快速扩展向各个年龄段学生群体。一项2016年的调研数据显示,海外游学人群中,46.6%的年龄集中在15岁至17岁之间,71.9%的教育程度为初高中阶段。
种类繁杂游学风险难规避
名校交流、全真课堂、冬(夏)令营、领袖成长、文化体验、航空科技……随着游学市场的不断升温,各种游学产品和服务令诸多学生家长眼花缭乱。
而与此同时,外界对于海外游学的质疑声也从未停止过。学生出国“只游不学”、家长报名“盲目攀比”、游学行程“走马观花”、游学合同“漏洞百出”等现象层出不穷,让不少参加过海外游学的学生和家长认为各种游学是“挂羊头卖狗肉”,高额的费用都打了“水漂”不说,一不小心还要扯进法律纠纷。
近日,邓女士给16岁的女儿梅梅(化名)报名了“澳大利亚、新西兰英语探索冬令营”活动,并与某教育咨询机构签订《国际游学入营协议》,约定行程15日,总费用3.38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邓女士便全额支付了入营费。一个月后,该教育咨询机构通过QQ邮件通知梅梅,取消了原定行程中的大堡礁、境外培训、寄宿家庭3项活动,行程变更为12日,缩减的3天改为国内全外教培训。
因距离出发只有不到3周时间,梅梅只好按原计划随团出发。返回国内后,邓女士和梅梅以该教育咨询机构擅自减少行程安排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6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梅梅与某教育咨询机构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国际游学入营协议》,线路为“澳大利亚、新西兰英语探索冬令营”,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仅是一般的境外旅游,而是以境外培训外语为主的国际游学。但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最终的行程路线、履行时间等与当初合同约定的并不一致,原定的15天行程变更为12天,虽然咨询机构将其变更为国内外教培训,但是梅梅最初的游学目的受到影响,教育咨询机构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该教育咨询机构通过QQ邮件通知了梅梅行程变更,但此通知不能视为梅梅同意变更并放弃主张损失的权利。因此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擅自减少、变更行程项目进行相应的赔偿。最终,法院以实际履行天数与约定履行天数的差额为依据,判决该教育咨询机构赔偿梅梅6759元。
科学搭配只游不学被叫停
据了解,目前游学市场上合法运行的形式主要包括四大类型:第一种是国内学校与国外合作学校直接对接的游学类型,占整个游学市场份额的60%到70%;第二种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假期游学项目,占游学市场份额的20%;第三种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学,占比接近15%;第四种是网络平台提供的游学产品。
每种游学类型各有优势,也各有自身的短板。学校与学校对接的优势在于价格相对便宜,与国外名校的学习交流机会多,而劣势在于行程安排、安全保障方面的不专业和不完善。此外,这种形式还存在着“教师拉生源吃回扣”等“潜规则”,备受诟病。
中介机构的优势在于产品线路多,语言课程丰富,劣势在于费用较高,更关键的是旅行服务无资质,需通过旅行社操作,无法把控旅行资源。
而通过旅行社组织或者网络平台销售的游学产品,优势在于项目多,旅游资源更丰富,劣势在于不专注于游学业务,游而不学现象多,且很多平台只是聚拢资源的门户,真正的实施主体往往并非游学网站,故对产品质量、效果及售后等环节无掌控力。
邓女士为女儿报名的冬令营就是中介机构及教育咨询机构组织的假期游学项目。因教育培训机构并无旅行服务资质,梅梅在海外游学的行程被动“缩水”,是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其实,针对占市场份额最大的第一种游学类型,教育部早在2014年7月就在其官网发布《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海外游学市场加以规范,明确规定,境外研学旅行在具体时限上,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两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行程时间安排上,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二分之一;教学内容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科学搭配“游”与“学”。此外,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从指南的制定部门和规定内容不难看出,其更多是明确学校及带队教师的责任。而在目前的游学市场上,承办的主体不止局限于学校,也有旅行社,还有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他们的主管单位既有教育部门,也有旅游部门,使得游学机构的监管权责不明晰。因此,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审核、游学组织机构如何规范行程安排、家长如何理性鉴别选择游学项目,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的有效引导和进一步规范。
尊重孩子家长消费需理性
针对中小学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日益增多,福建省教育厅已作出严格规定,除省内中小学自主与境外中小学开展校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外,其他任何组织或教育服务机构等均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且境外交流活动必须提前半年以上(或按相关时限规定)报当地设区市教育局或设区市外事办审批。各设区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修学等有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对其他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来说,如何选择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合作机构,同样极为关键。
因此有专家建议,在组织海外游学前,举办者要核查合作机构的合法性、民事行为能力及承接条件,并在活动宣传阶段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家长作出说明;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并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对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
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海外游学品种,家长又该如何理性选择?今年8月,教育部整理了“游学注意事项”,让孩子们在“游”得好的同时也能“学”得好。
在签订合同前,家长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了解负责此次国外游学的旅行社是否具有承办出境游的相关资质。若没有,则应向游学机构提议更换旅行社,如游学机构不采纳此条意见,则可以另择可靠的旅行社,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种违规行为。
家长应当仔细审查合同中涉及学生一方的权利,特别是损害赔偿的权利、游学机构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若对己方不利,应及时要求变更合同。另外,由于国内外的法律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家长一定要注意游学目的地和国内的法律差异,在孩子游学前务必自检。
最重要的一点,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就是,家长要尊重孩子的意愿,保持理性消费的清醒认识。游学项目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如何通过游学帮助孩子塑造独立的个性、提高其开展社交及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孩子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人际交往经验不足,或年龄太小,家长就应慎重考虑。海外游学不是必须消费,家长不要被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所蒙蔽,量力而行,切勿盲目跟风或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