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大家平日喜闻乐见的微信红包接龙也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期媒体曝光了国内多起利用微信群进行红包赌博被法办的事件,当事人/团体均是建群后作为庄家鼓励群内成员发/抢红包,通过设置各类赌博规则或利用相关软件牟利。
律师提醒大家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参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如果“如果被熟人或陌生人拉进抢红包群,应先确认该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截取群里涉及赌博的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
进群抢红包当心微信赌博
本来只是作为娱乐的微信红包接龙,怎么就和赌博扯上关系了呢?通过中国法院网近日发布的一条案例点评《微信红包接龙赚钱是否构成赌博罪》,也许可以窥见一斑。具体案情如下:
“小游在微信里建立了一个名为‘接龙敢不敢’的微信群,后经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有群成员19人。群内公约为:由群主小游先发红包金额200元,红包个数6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即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同时规定每次大家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相同金额的红包。
两个月以来,有部分成员赚了4万余元,而运气最差的成员则输了5万余元。今年4月26日,群成员康某妻子因康某抢红包损失金额3.6万元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文章作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1]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小游等人开设的微信红包接龙群中的红包抢的均为金钱,且19人组建的微信红包接龙群在长达两个月之内长期如此反复频繁操作抢红包,成员间输赢多达5万余元,营利意图非常明显。
因此,完全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的特征。小游等19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微信红包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甚至成为现代人呼朋唤友的一种方式。稍不留神,我们自己或身边的朋友也许就踏入了类似上述案情的红包群中,该如何有效地回避法律风险呢?
建群发红包如何回避法律风险?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芝廉律师对【法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构成犯罪或非罪的关键所在。
“具体到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中,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参与微信红包游戏‘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则是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所在。
简单说,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红包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还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钱财回报。
他同时指出,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认为,判断微信红包接龙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建群目的和发红包的方式上。
他对【法问】指出, “建微信群和发红包的目的,最好不要超过交友、沟通的范围,如果单纯为了赌钱而建立,同时赌资累计数额大大超过了参与成员的正常收入水平,比如法律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资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极可能视为以营利为目的,涉嫌赌博罪。”
同时,“如果是为了发红包娱乐,最好不要超过微信原始设计的规则,即在200元限额内,随机或定额抢红包,如果额外设计规则,如带有明显赌博性质的抽水、设计庄家制度、比大小论输赢等规则,则极容易涉嫌赌博罪。法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达5千以上,行为人就构成赌博罪。”
如果构成犯罪谁将受罚?
陈芝廉律师表示,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赌博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不过,对于前述文章的结论,曾杰律师进一步指出,“赌博罪一般只追究组织者和召集者(即微信群主),对于一般参与者往往不以犯罪论处,因此上述法院网文章所述19人都构成犯罪的结论有待商榷。
结合到微信红包群和近期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群主责任制’的规定,微信红包群如果涉赌,一般只对群主和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普通参与者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律师从辩护的角度指出,针对微信红包接龙赚钱涉赌博的情况是有辩护空间的。
曾杰律师表示,“微信群的聚众不同于以往传统的聚众,传统的聚众一般是赌完就散;而微信群一旦建立,一般不会解散群,退群现象也不多,微信群本身活跃度、群成员参与度都有不同,此种特点的不同或许决定了聚众性质不同,也为辩护律师作无罪、罪轻辩护创造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陈芝廉律师提醒大家,“发红包本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借助移动支付却有沦为‘网络赌博’工具,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参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如果被熟人或陌生人拉进抢红包群,应先确认该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截取群里涉及赌博的聊天内容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
同时还要说的是,如果只是朋友间的小额互发,没有营利性质的,可视为赠予,不涉及违法。”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