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市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手机销售信息,花2500元买一部新款苹果手机,钱给了却迟迟没收到手机,连卖家也联系不上了。近年来涉及“微商”经营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据海珠区法院统计,自2016年以来已审理了近50起。
虚假低价卖手机 诈骗得手后潜逃
2015年12月,阿平(化名)在刷朋友圈时看到好友王某某发布了一则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消息,买同一型号的苹果手机只需不到一半的市场价,他立刻在手机上转账了2500元给王某某。可是,当阿平发现手机迟迟未收到再去联系王某某时,却发现王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这时,阿平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迅速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王某某采用在朋友圈发布虚构低价出售手机消息骗取汇款的手段,共实施诈骗14宗,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100元。日前,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朋友圈卖假冒名表 获利200元被判1年
2015年8月,许某购进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包包和名牌手表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并雇佣亲戚李某某在货物存放的房屋打扫卫生、打包商品。同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并在屋内查获出了假冒名牌手表2639块、假冒名牌包包649个,以及假冒名牌香水864盒,被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7995元。2015年9月6日,许某投案自首。
经查,由于时间短,许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获利人民币200元。海珠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不过,虽然许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销售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未遂,对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某是从犯,许某犯罪后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一年。
法官说法
靠微信好友推广售假 朋友圈受害人群众多
海珠区法院的经办法官说,“微商”经营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通过微信好友转发进行推广经营,易取得微信好友信任。但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一般互联网网络信息所具有的全民可视性,因其相对不公开,而具有相对隐蔽性。
法官分析了不少案件指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的上述特点,在朋友圈上发布热销商品的虚假销售信息或发布包括CHANEL、LV、ROLEX在内的各类假冒世界知名奢侈品的销售信息,实施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活动。此类销售信息通过微信好友间的互相推广可实现信息的几何级增长传播,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则受害群体人数众多。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微商”要持谨慎态度,若有网上购物需求,尽量到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或者选择向相熟的朋友购买。切忌贪图便宜轻信朋友圈上的销售信息,特别是对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更应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