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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不是电动自行车 惹祸 消费者发生事故后得不到赔偿 咋办

2017-06-28    长春晚报         点击:

  今年5月,刘先生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对事故车辆鉴定,刘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属于两轮摩托车,最终家属没有得到赔偿。

  家属认为商家在销售该”电动自行车“时没有明确告知其为摩托车,而且说明书对该车的描述也是电动自行车,因此商家存在过错,应对刘先生的死承担责任。

  “电动自行车”重量超标致死者违章

  6月14日,刘女士来到南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父亲于去年4月9日在长春市鸿博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今年5月20日,刘先生在驾驶该“电动自行车”时,与同在该路段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公交车右侧与刘先生左侧接触,导致刘先生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现场取证,并委托权威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鉴定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死者刘先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故交通部门认定刘先生与公交车司机过错相当,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商家应承担50%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长春市鸿博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以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名义售卖该车,提供的产品证明及产品说明书也认定其是电动自行车,导致死者刘先生购买后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及未给机动车上牌照,承担了50%的责任,死者的母亲及妻子委托死者的女儿刘女士向南关区消协投诉,希望该公司可以承担这一部分损失。由于这起投诉当事人已经死亡,而且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近16万元,南关区消协对此事十分重视,两次找商家协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南关区消协终止调解,并建议刘女士到法院起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案涉嫌欺诈,目前已移交给工商所立案查处。

  该款“电动自行车”仍有销售

  为了有效处理潜在的消费纠纷,有效化解消费争议,也为了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南关区消协于6月20日下午对大马路两侧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还有不少经销商销售此款“电动自行车”。 21日下午,南关区消协立即召集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进行了集体约谈,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经销商提出了整改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购买电动自行车要对比国家标准

  南关区消协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购买严格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于机动车辆,一定要上牌照并且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购物后留好相关票据和商家提供的证明,以便于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本事件的最新进展,长春晚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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