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解决了很多人的出行问题,还为北京人唤回了一些“自行车王国”的记忆。然而,私自上锁把共享单车变成“私家专车”,随意损坏共享单车,这些最近屡屡被曝光的行为,让人大呼“不文明”。但这并不仅仅是一句“不文明”就能谴责的道德问题,律师分析称,“不文明”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三宗罪”。
一则“北京老人怒斥小伙损坏共享单车”的视频近日在网上热传。随即,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依法对视频中的“嚣张”男子进行了处罚。此外,西城、通州警方也都发布消息,查处了多起破坏共享单车、“霸占”共享单车的案件,对嫌疑人均处以行政拘留。
从这些案例来看,显然,警方已经盯上了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的问题,而且明确认定了违法性质,主要定性为盗窃。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指出,除了盗窃,行为人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如果是损坏单车后占为己用,定性为盗窃罪肯定是没问题的。”戴福分析,为达到“霸占”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行为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实际上将车辆所有权转变为私人占有,整个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罪行构成。由于盗窃罪以1000元为起刑点,即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才能处以刑事惩罚,而目前共享单车单价尚未达到1000元,因此警方只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刑法还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入刑标准。如果行为人屡屡私自占有共享单车,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戴福补充道。
此外,戴福还指出,一些人故意毁坏共享单车,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构成哪种犯罪,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具体法条定罪量刑。因此,一旦行为人触碰了这些“红线”,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戴福还介绍,用车人按照运营者制定的使用规则,通过手机客户端或其他方式注册后,与运营者建立起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予以确定。用户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善意、妥当地使用单车,如因过失损坏应按约定赔偿,擅自将单车上锁、放置到小区内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损害均应当赔偿。因此,他建议,运营者应该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让使用人意识到危害单车、违反使用合同的经济赔偿后果。
短评
为共享加上“信用锁”
很多人面对共享单车被损坏、被占为己用后的第一反应,是指出“不文明”。因此,除了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不文明”行为,还应该在信用上,再上一把锁。
例如,一旦使用人存在“不文明”用车行为时,共享单车公司可以冻结使用人账号,或者限期内禁止其再次使用共享单车,或者以提高其押金等方式,用各种“不便”的措施,让行为人意识到其不文明行为给其他人带来的“不便感”。对于屡教不改者,更应该纳入信用“黑名单”,以更高的信用惩戒制止不文明行为。
相关案例
三人私锁共享单车被行政拘留
有人给共享单车上私锁摊上了官司。近日,通州警方对三名私自上锁共享单车的市民处以行政拘留。
2月28日11时许,通州警方接某共享单车公司员工报警称:在马驹桥镇物流园区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该公司的共享单车,但电子车锁已经被破坏并被加装了私人锁具。在赶赴现场的路途中,民警再次接到报警人的电话,称车辆刚刚被一名红衣女子骑走,自己已跟随其来到马驹桥一公寓,该女子将车停放在楼下后已经上楼。
民警在一房间内将违法人员胡某抓获。经审查,胡某承认自己装了车锁,以“公车私用”。
3月12日14时许,通州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在新华街道一小区内发现两辆共享单车被私自上锁,并且单车自带的电子车锁已被损坏。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有两辆共享单车被人私自用链锁和一辆电动自行车锁在了一起,单车的车锁已分别被损坏和拆卸。民警经过蹲守,将两名男子抓获。经审查,章某、曹某供述了为图方便将车锁起来供自己使用的违法事实。现上述三人均被通州警方行政拘留。
相关新闻
骑“小黄车”摔伤 骑车人索赔2万
31岁的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失控摔伤。因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冯先生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2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冯先生诉称,2017年1月28日21时左右,他从地铁八通线传媒大学站出站,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
据冯先生回忆,当时他面部着地,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面部均受伤严重,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
冯先生认为,拜克洛克公司运营过程中应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为此,冯先生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目前,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