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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示缺失有损消费者知情权

2017-03-13    中国商报        点击:

  近日,中国工程院院士、玉米育种学家戴景瑞粗略估计:“我觉得如今的中国人有80%、90%以上吃过转基因食品。”

  根据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食品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去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要求,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显然,这种制度安排是比较合理的,只有让转基因食品有显著标示,才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这也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的权利。另外,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国会去年就通过了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法案。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把转基因食品的消费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但在现实中,很多时候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比如,消费者去餐馆吃饭,餐馆提供的食品是否使用转基因作物,几乎从来没有告知过消费者。再比如,很多公开销售的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消费者也不得而知。

  几年前,有专家就表示“国内大部分人都已吃过转基因食物”,这次戴景瑞院士又估计“80%以上国人吃过转基因食品”。当然,这些判断还有待具体调查结果来佐证,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餐馆或其他渠道稀里糊涂地吃过转基因食品。

  也就是说,尽管2001年5月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明显标示转基因食品,但十几年来很多食品并未按规定进行标示。虽然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但今天仍有部分食品未显著标示。

  在笔者看来,“转基因标示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缺失的折射。这说明过去多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效果很不理想,消费者在被动消费转基因食品。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证明了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利于转基因食品推广,但实际上未必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因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是否认可与接受,不仅取决于世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更取决于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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