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312亿件,业务量占全球40%。在我国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快递丢件、损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北京地区基层法院2016年全年涉及快递丢失、毁损类型案件达近百件。消费者应该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寄件未实名 维权很麻烦
张先生是经营电脑配件的淘宝店店主。2016年3月,张先生在发货填写快递寄件单据时,填写了化名“剑客”,寄件地址未填写。此后,张先生邮寄的货物在送达过程中丢失,未能送达指定地点。张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剑客”,否认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拒绝赔偿。张先生只能尽力搜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快递单原件、淘宝订单详情,并打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以便证实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持有快递单原件,并在快递发出当日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并综合邮寄物品、收件人情况与淘宝订单相符合的因素,认定了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国家邮政局早在2015年12月就曾起草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寄件方在邮寄快递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登记真实个人信息。但快递实名制落实效果不佳。本案中,张先生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应证明其与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建议寄件方如实填写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避免维权时的举证不能。
准确选择赔偿人 降低诉讼成本
吴先生是书画爱好者,收藏他人书画作品的同时,自己也创作,并在网站上出售自己的作品。2017年2月,吴先生将自己的两幅书画作品出售给另一书画爱好者,并联系某快递公司营运点进行邮寄。但此后吴先生邮寄的书画作品丢失。吴先生查看快递单左上角显示有“XX快递”,于是将XX快递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中,XX快递有限公司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表示其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只是提供了“XX快递”的品牌使用权利,吴先生的投递地点在北京,应起诉合同相对方北京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吴先生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撤回了本案起诉,准备另案起诉北京XX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解决赔偿事宜。
目前,快递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包含自营、加盟、合作等方式。而在加盟、合作的经营模式下,准予加盟的公司与品牌快递企业相互独立,各加盟公司负责不同区域快递业务,并相互存在区域合作关系。大多数寄件方在对快递企业经营模式不了解的情况下,在以邮件服务合同为案由起诉时,会出现起诉主体错误导致浪费诉讼时间、精力和成本。建议寄件方可结合快递企业官方网站显示的区域合作公司、营运网店悬挂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准确确定赔偿义务人,避免因起诉错误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阅读合同条款 明确索赔依据
2015年8月,甲公司将客户订购的货物通过常年合作的某快递公司进行送达,并支付快递费用20元。后客户未收到货物。甲公司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720元。快递公司辩称:按照快递单记载的合同条款,双方已经约定,未选择保价的快递,只能赔偿快递费用的7倍。审理中,甲公司主张快递单中的合同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在邮寄单背面明确载明了相关条款,该条款虽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其中赔偿标准等关键内容均用黑色字体与其他内容明显区别开来,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上述格式条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因此,邮寄单背面载明的条款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快递单背面的相关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已通过加粗的方式提示甲公司进行注意。甲公司与快递公司属长期合作关系,其应对快递单上的条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未选择对快递进行保价,降低自己发货成本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邮寄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应进行保价,避免出现纠纷发生时,赔偿金额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