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先生“双十二”期间在天猫网站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下称苏宁公司)购买iPhone 6s plus 64G(银色)手机一部并支付了价款,但之后却没有收到手机,他联系苏宁公司被告知快件已经签收,但他发现签字人并不是自己。殷先生于是将苏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苏宁公司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殷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殷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二审改判苏宁公司退还殷先生货款6388元,并赔偿他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共计200元。
购买手机未收到货起诉商家
殷先生起诉称,2015年12月12日,他在购物网站入驻的商户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买iPhone 手机一部,支付价款6388元,收货人为他本人。但他迟迟没有收到所购商品。之后他联系苏宁公司,被告知快件已签收,苏宁公司向他提供一张快件签收单,但签字人并非殷先生。因为苏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实际向他送达,殷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苏宁公司承担退款及赔偿的责任,同时要求购物网站作为销售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宁公司一审答辩中提交了三份证据。一是签收底单照片,照片中显示收货人为殷先生,签收人处签字潦草;二是快递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该快件已由其派件员最终将货物交给殷先生本人签收;三是两份通话记录,证明在派送前已经电话联系殷先生,但没有提供具体的通话内容。
天猫公司在一审答辩中称,天猫公司已尽到对商家苏宁公司的审查义务。天猫公司仅是网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并非货物销售者及承运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未直接介入也无权干涉。且天猫公司已向殷先生提供苏宁公司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天猫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消费者一审诉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宁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苏宁公司在殷先生下单后已委托快递公司进行派送,并由签收人签收。关于殷先生主张签收人并非其本人的意见,因现阶段物流签收程序并未进行实名验证,苏宁公司在派送前两次拨打预留电话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驳回殷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殷先生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 商家被判赔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苏宁公司是否履行了供货义务。苏宁公司提交的快递底单为复印件,且签收人处的签名无法确认为殷先生本人;苏宁公司提交的通话记录仅能证明物流公司曾与殷先生进行联系,但无法证明交货义务的实际履行,物流公司为本案利益相关方,其单方出具的证明也不足以认定交货义务的实际履行。苏宁公司没能举证证明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苏宁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应退还货款6388元。苏宁公司未交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殷先生合理损失。
对于天猫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天猫公司并非买卖合同主体,天猫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北京三中院依法改判,判决苏宁公司退还殷先生货款638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共计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