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新车零件故障要求退换车的法律分析
2022-10-10 点击:次
摘要
对于交付后的家用汽车,并非任何质量问题皆可要求退换车辆。消费者在主张退换车辆时,应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仅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时,消费者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7天退货权。该条规定有别于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权”。当消费者收到退换货之日起7天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行使法定解除权破除合同僵局。另经营者的瑕疵履行程度不达合同目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无法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不能请求对方退换车辆。
一、案情介绍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杨某在2021年4月与金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杨某以11.2万元的价格向金桥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在提车当天,杨某发现车辆自带的360环视影像出现黑屏。于是,杨某与金桥公司交涉并要求更换或退车,其理由是刚交付的车辆就需要更换屏幕,无法接受。金桥公司则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尚属于“三包期”内,即使前往其他汽车4S店维修亦为免费,但是该车只是倒车影像模块存在质量问题,尚不构成退换车辆的情形。最终,杨某诉请法院判令金桥公司退车、换车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二、学理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简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从该条文文意上看,消费者维权请求应有顺位要求,即退货优先,更换、修理于后。即消费者在七日内收到商品的,只要该商品有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的严重程度,其皆有选择退货之权利。
1.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如上所述,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并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消费者即可要求其退货。那么,何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则需要根据相关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情形来判定。
一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法”)第23条的规定,只有当车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情况时,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可见,车辆发生这些质量问题的情形均以危及车内人员的生命健康为必要。此外,根据《汽车三包法》第20条,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只能要求对方免费更换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零部件,而无法请求退车。
二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就产品的质量问题作出了相应约定,则消费者可以依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退货条款要求经营者退货。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成立,如果出卖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则为瑕疵履行,出卖人则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履行不合符约定时,经营者首先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始终无法确定约定条件的,则需要以消费者对相关货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标准,合理地确定经营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违约责任。因此,违约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应当就标的的性质和非违约方损失大小来具体判断。
2.消费者退货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消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载明退货还需要其他条件;二是消费者的退货期限为自其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
关于第一个要件,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商品有具体的规定,则需要满足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后,才能要求退货。如《汽车三包法》即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保护进行了特殊规定,该部门规章对相关车辆的退货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在消费合同法律关系中,也应尊重和保障双方的意思自治,贯彻契约自由,只要双方约定的有关退货限制性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限制性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消法》第24条规定的退货权不同于第25条所规定的“远程交易中的无理由退货权”。
关于第二个要件,消费者行使退货权之所以要受7日之时间的限制,这实际上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获取信息与专业技术等方面具有非平等性,商品的质量问题又具有隐蔽性等特征。因此,非经使用体验往往无法知晓商品瑕疵的存在。有鉴于此,《消法》第24条赋予了消费者7天时间,以便使其可有充足的时间发现商品瑕疵,维护权利。
此外,对于符合上述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当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已经过了7天退货期限的,如果系因经营者的瑕疵履行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于传统民法理论,卖方负有完全履行的给付义务,当发生不完全履行中的瑕疵履行时,则需要对买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卖方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该种违约责任体现于《消法》即为第24条所规定的: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值得注意,消费者也负有谨慎对待自身利益的义务,此项义务称为“间接义务”。具体而言,消费者享有请求经营者予以完全履行的权利,但此项权利存在时间限制,否则,一味地允许消费者以瑕疵履行为由请求完全履行,必将破坏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若消费者违反间接义务,由此带来的损失将要由义务违反者自己承受。所以,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经营者所给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当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须及时主张退货。
另外,本条所言之退货权在性质上应理解为法定解除权。原则上,消费者退货的意思表示到达经营者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解除。因此,经营者在消费者表示退货意思之后,则不能以修理或者换货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皆已不复存在,经营者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依据。同时,鉴于法定解除权的性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的瑕疵需满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若非如此,则消费者只能选择修理或者更换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会在汽车销售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消费者直接适用退货权。例如,当车辆主要部件和系统如发动机、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出现故障时,卖方有权主张进行维修,只有在一年内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修复,且情形严重的,买方才能解除合同。
简言之,当合同生效后,如果因经营者瑕疵履行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货并解除合同;若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原则上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更换或者修理;但存在国家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一般来说消费者则只能按照国家规定或事先约定要求对方进行修理。
三、司法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360环视系统是否属于安全装置。根据案情,在经营者交付汽车之后,消费者发现360环视系统存在故障,并认为360环视系统属于安全装置。因此请求对方予以免费换车、退车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经营者认为并非属于安全装置,仅愿意对车辆的故障部位进行更换。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消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合符质量要求的,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时,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退货,还可选择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据经营者提交的案涉车辆行驶手册,360环视系统的屏幕属于娱乐系统。而汽车安全装置通常是指主动刹车系统、安全气囊、安全带等装置。
另外,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7条的条文内容看,符合退车或更换车辆的情形均为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配件故障,而案涉车辆故障部位为360环视系统屏幕,即通常所言倒车影像,虽然该配件能起到辅助驾驶员倒车作用,但并非车辆必备装置,亦不属于车辆安全装置。
因此,案涉车辆并不构成法定的退车或换车的情形。最终,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要求经营者对存有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修理。
此外,由于消费者没有提供其他财产损失的证据,其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也并未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实务应对
实践中,当新购买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维权时所主张的退车、更换或修理等请求,即使消费者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常会受到车辆销售者的拒绝或推阻。由于汽车消费的相关信息不对等,且一旦因陷入纠纷而选择自己维权时,又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当购买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合理地使用法律作为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
首先,若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先根据故障部位来判断能否要求退车。根据《汽车三包法》第20条和第23条的内容,车辆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如果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有权选择更换车辆或者退车;如果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所导致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则只能请求更换故障部件。
其次,当车辆故障情形不符合更换或退车条件时,还可依据《民法典》582条和《消法》24条,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且根据《汽车三包法》第24条,若故障部位维修或更换累计达到相应次数,但仍未排除故障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仍可要求对方更换或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若消费者发现交付的车辆因故障而存在安全隐患,则应及时对车辆故障申请鉴定,必要时还应申请财产保全。当鉴定结果显示经营者所交付的车辆确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依据《消法》第24条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若发现因质量问题的发生而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依《消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最后,消费者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车、换车、修理而产生的鉴定费、保险费、验车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可依据《消法》第24条第2款要求对方承担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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