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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6吨进口牛肉含瘦肉精 上海三人获刑三年半

2017-06-08    人民法院报        点击:

  牛肉在国人食物结构中占比越来越大,进口牛肉的销量也逐年递增。国际通用的牛肉等级标示依次是红标(优)、蓝标(良)、黑标(合格)。但是当我们在选购进口牛肉时,千万别忘了,标示国家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牛肉才是放心肉。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涉案的1.6吨标注为红标、蓝标、黑标的进口牛肉,经鉴定均含有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该案三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在铜川路市场经营进口牛肉生意,租赁了潮州路某仓库用于存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并对外销售牟利。黄某、张某均为董某工作,分别负责送货及记账。2016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普陀区曹杨某小区内将董某、黄某、张某三人抓获并查获账簿、送货单。同日,又在董某租赁的潮州路某仓库内查获大量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经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被查获的牛肉中,标识为蓝标86E、黑标86K、蓝标245C、红标245C、黑标245C的牛肉中检验出莱克多巴胺成分的,共计1669.95公斤。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现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三名被告人明知牛肉食品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仍旧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黄某、张某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的牛肉,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董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黄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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