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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手记】严刑峻法不是食品安全的灵丹妙药

2013-02-20    中国质量万里行    刘勇    点击:

  近日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对食品犯罪者的一些新的惩戒措施。其中最受关注的有两条:一是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保留区域退市制度,某地区某产品存安全隐患,同一地区同类产品集体下架。草案颁布后,叫好声一片,称这些举措彰显了有关部门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用“重典”、施“严法”、见实效的决心。

  笔者初读修订过的食品安全条例,也确实为之一振,大呼过瘾。不过细细琢磨下来,心中还是有些疑惑。

  先说终身“禁止入市”,即“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首先,这个责任人如何认定?

  如何确保抓到“真凶”?从这几年的一些热点事件看,我们可从来不缺“临时工”。其次,即使“真凶落网”,如何杜绝其幕后操控?黄光裕在狱中,尚可指挥国美控股权大战,搞得风生水起,惊心动魄。第三,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的主力军是数以亿计的小农户及几十万的小作坊,如果真的执行这个“终身禁入”规定,其实际执行成本将是天文数字。因此本人对这条听起来很过瘾、很解气的条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深表怀疑。

  再说“区域整体退市”。这个“连坐”色彩浓郁的制度是否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东北人在北京犯了法,难道要把包括笔者在内的所有东北人都“退回原籍”吗?可以理解,建立区域退市制度的初衷,是希望产地政府加强监管,提高产品整体质量。但是,从以往看,北京的所有动作几乎都会被国内其他省市所效仿,如果各地都来个“区域整体退市”,恐怕食品安全问题没有解决,地方保护或垄断经营倒是大行其道了。

  必须承认,严刑峻法的确能够对某个领域的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在特定的情势下,以专项法律和特别严格的司法追究去打击特定的犯罪行为,也的确能扭转风气和稳定社会底线。

  但是,严刑峻法只能惩治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作用有限。历史也告诉我们,严刑峻法从来不是解决根本问题的灵丹妙药。明太祖朱元璋治贪官污吏不可谓不严酷,贪赃枉法者一概发配充军,贪污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但是贪官却是前赴后继,越杀越多。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自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设所有司官,未尝任满一人。”

  因此,中国食品安全急需的,并不是,或者说不仅仅是更加严峻的法律,而是监管机制的日常有效运行。

  重立法、轻执行,说轻点,是没抓到解决问题的根本;说严重点,其实还是呼口号、博眼球的官僚主义作风,是一种惰政行为。事实上,从立法方面看,1984年出台的《药品管理法》、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等,不能说无法可依,《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甚至适用到了死刑,不可谓不严,可是食品安全问题依然频出。

  因此,强化执法能力,构筑一个切实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总结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的另一有效措施,是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让那些坑害百姓的黑心商人,以及权钱结合、为GDP而放弃监管、放任有害食品流向市场、危害群众的丑行,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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