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餐饮店冒烟,消防员到场没灭火却罚款?
2023-10-09 广西消防 点击:次
近日,柳州城中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华侨大厦某餐饮店装修时冒出大量浓烟 ,这是怎么回事?
消防监督员到场发现该餐饮公司正在装修,从事焊割作业的人员未穿着任何防护服,现场火星飞溅,物品杂乱,装修材料、木头等可燃物堆积在一起,焊割用的气瓶和液化气罐横七竖八地摆放在现场,凌乱的施工现场看起来危险重重。
作业现场仅配备了一具无法使用的灭火器 。
经现场取证和调查询问,韦某作为店主,在明知电焊作业存在火灾风险且需取得相关作业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雇佣并指使无证人员汪某从事电焊作业。而汪某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切割铁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消防部门决定给予汪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提醒:
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谨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从源头做好防范,才能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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