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汽车未经认证私改销售可处罚款20万

2015-03-10 11:08:55    中国质量万里行    记者 刘回春    点击:

  针对汽车厂家、经销商、4S店未经国家CCC强制认证,私自由低配车向高配车汽车销售,《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向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咨询得知,生产企业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改装汽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根据认监委《关于汽车改装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101号):对于在未出厂的新车上改装的行为属于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范围内,相应的整车产品应取得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好辖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企业在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时,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编号:CNCA-02C-023:2008)的要求,向认证机构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过产品型式试验,工厂初始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通过,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3C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3C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

  此外,出厂、销售时,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机文件中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

  因此,质监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会查验企业出厂、销售的整车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否相符,若车辆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随车所附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则可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车辆的一致性作进一步确认。

  此外,法律人士则向《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指出,汽车厂家、经销商、4S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强制认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还指出,经销商、4S店销售私自改装的汽车,如果购买人事前并不知情,在购车前或购车合同、说明书等文件材料也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根究情节还有可能构成欺诈。

相关新闻: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声明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 2002 - 2015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