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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约车新政五大变化

2016-07-29 08:00:00    人民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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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吴晓山 摄)

  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信息。这次正式发布的两个文件与去年10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有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其中在《暂行办法》中进行的修改是比较多的,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

  一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出新业态的特征。

  二是关于网约车车辆报废标准的问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三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管理暂行办法》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来是明确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网约车的特殊情况,有一些是兼职的、灵活用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四是关于优化了许可程序。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也就是说,我们对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工作,线上的部分,因为网约车的特点,一点接入全网服务,平台公司在他的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当然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和网信、工信、公安、人民银行等共同组织,对线上能力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其他地方都可以用这个。然后到属地进行许可,主要是对线下部分,为什么要对线下部分进行许可?因为出租汽车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服务于一个区域,区域性经营的特征,出现一些经营性的服务纠纷时,必须属地要有实体的存在,所以相应的对车辆、驾驶员、属地的能力要进行审查,这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乘客的利益。同时,这次改革过程中又方便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申请。

  五是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信息安全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暂行办法》为加强网约车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规定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的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三,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流向国外。

  对网约车管理方面,一方面是鼓励网约车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规范网约车的行为。在整个内容上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使整个关系更加明确,特别是私人小客车的合乘。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网约车平台都兼有专车、快车、合乘(顺风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多种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专车和快车,和合乘(顺风车)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所以在《指导意见》中也进行了明确。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这次修改有宽的,也有严的,原则就是更加适应于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更加体现鼓励创新,更加体现以乘客为本,管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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