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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农夫山泉产品因其执行的地方标准部分指标低于国家标准,引发普遍质疑。对此,农夫山泉公司在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无论国家标准是否标注,企业产品必须也一直在遵守。而对于水质安全问题,虽然企业提供了检测数据自证清白,目前仍未有权威部门给公众一个交代:农夫山泉的水,到底能不能喝?
5月6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闹得沸沸扬扬的“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事件进行公开回应,称企业实际执行标准体系严于国家标准,“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的观点缺乏对标准体系的理解。那么,国内水标准究竟是个什么状况?在公众对标准体系不了解的情况下,谁来保证瓶装水的安全?
标准之争
农夫山泉标识的标准低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企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认为,无论是否标注,企业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持续发酵一个多月之久的“农夫山泉风波”,核心讨论来自于一条新闻:“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实际情况如何?
记者查询发现,农夫山泉瓶装天然水执行的是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其中锌、总砷、硒、镉、总大肠菌群等指标宽松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这些指标低,是否意味着企业执行的标准低呢?对此,农夫山泉表示,食品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卫生(安全)标准,一般由卫生系统发布,企业无需在产品上宣示,但不管是否宣示,都强制执行。另一类是质量标准,一般由质监系统发布,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宣示后就有了执行义务。
“2008年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所有水企业无需标识、都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包括农夫山泉。”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说。
农夫山泉董事会秘书周力解释:“《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卫生标准就是安全标准,这是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戒线,对于2008年的这条国标,所有水企业都不会标识,但必须遵守。”
对于应该执行什么标准,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饮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在食品标签上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便于消费者了解或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无论是否标示国标号,食品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但如何确认企业同时执行了质监部门的质量标准以及卫生部门的卫生标准,由于没有国家权威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及参考标准,记者无法确认。
水质之惑
一方认为,外包装执行标准低意味着产品质量有安全隐患;另一方认为,企业按最严格标准执行,且产品检测报告合格
在发布会上,钟睒睒出示了一份饮用天然水的企业标准Q/NFS。他表示,该企业标准由农夫山泉公司发布于2012年4月17日,于当年5月4日起在企业内部施行。该企业标准前言称:“本标准全文引用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标准文本中新增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第1、2号修改单(2008年公告)的要求,对部分感官及理化指标进行了修订。”
企业标准是否可以公开?农夫山泉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标准是企业30多年的心血,不宜对外公开。
一方面,媒体质疑农夫山泉执行低的地方标准,另一方面企业又宣称其执行的是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内的最严格的标准。那么,农夫山泉水质究竟如何?
4月16日,农夫山泉官方微博公布了农夫山泉产品的全套检测结果。在检测报告中,发布了千岛湖、丹江口、万绿湖、长白山四处水源地产品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检测指标和31项内控指标共计137项的检测结果。
据农夫山泉方面称,上述报告由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省饮用水质量检验中心、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和2月、2012年11月、2013年3月,对农夫山泉四处工厂的饮用天然水产品进行检测后出具。“结果显示农夫山泉产品全套检测结果全面优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21项指标优于国标12—1000倍以上。”
据钟睒睒介绍,2011—2012年浙江质监局对农夫山泉共监督抽查13批次,全部合格。但记者采访浙江省质监部门要求公开农夫山泉检测数据,截至发稿仍没有回应。
监管之乱
主管部门未明确浙江地标应废止,也拒绝回应瓶装水水质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瓶装饮用纯净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第四个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天然饮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以上国家标准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执行的地方标准不应与国家标准相矛盾。
记者对比发现,农夫山泉在外包装上标注执行的地方标准部分指标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也就是说,应更改或废止。然而,对于地方标准滞后的问题,浙江省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发布后,制定水标准的职能移交给了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废止或修正。记者采访浙江省卫生部门两个星期,一直拒绝回应。
4月20日,浙江省卫生厅在《关于对媒体反映瓶装饮用天然水适用标准情况的说明》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精神,我们认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中的安全相关指标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
这个声明,客观上承认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低于2008年修订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对于标准滞后问题如何追责问责,声明中没有提及。
对于地方标准部分指标低于国标的质疑,钟睒睒表示,标准的修订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农夫山泉一家企业可以改变。(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