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用餐禁带酒水的规定本就饱受争议,而陈女士日前在鹿港小镇朝阳大悦城店用餐时因自带一瓶酒,竟被服务员收了50元开瓶费。面对证据,鹿港小镇北京市场经理承认可能是员工培训疏忽所致,并承诺退还开瓶费钱且为消费者免单。
被收50元开瓶费
不久前,陈女士约朋友去朝阳大悦城的鹿港小镇就餐,因自带了一瓶酒,餐后结账时被多收了50元开瓶费。
陈女士回忆,当时他们餐费总共花了514元,但结账时服务员说需交564元,多出的50元是自带酒水产生的开瓶费。陈女士说,这样她的实际消费金额和结账单就对不上,单位报销时可能会遭遇麻烦。服务员表示,可以在消费单子上注明开瓶费一项,随后对方找来笔,在消费单最下方签上了“开瓶费:50”几个字,还亲自签名并盖上了单位公章。
记者看到,在这张小票中,“开瓶费:50”几个字迹清晰,随后是张姓服务员的签名和单位公章。因为多了50元开瓶费,发票金额也相应变成了564元。
公司禁止收开瓶费
为此,记者联系到鹿港小镇北京市场经理牛先生,并将陈女士结账单照片发给对方。牛经理核实情况后答复,公司一直都明令禁止收取开瓶费的,该员工之所以会在顾客结账单上注明开瓶费,“可能是员工培训过程中出现的疏忽,并真诚向消费者道歉”。牛经理表示,为表达公司歉意,会退还消费者50元开瓶费,还会将这位消费者的餐费全部免掉。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鹿港小镇西单店和朝阳大悦城店得知,自带酒水餐厅一般都会收取一定服务费,西单店每瓶收取50元,朝阳大悦城店则是根据餐费按一定比例收取。但服务员均表示这项是“服务费”,并非“开瓶费”。
服务费和开瓶费究竟有何不同?对此,牛先生表示,公司明令禁止开瓶费,但对服务费并无禁令,“不过为了让消费者更满意,公司正在商讨逐渐取消服务费,相信相关规定不久就会实施。”
律师:
收开瓶费是霸王条款
早在2006年,北京曾宣判首起开瓶费案,并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但开瓶费之争并没因此销声匿迹。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收服务费的规定至今存在于不少餐厅中。
对此,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的态度非常坚决:以禁带酒水的理由来收取服务费或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邱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自主权利,餐饮企业禁带酒水的规定属侵权行为,即使事先公示或告知,其行为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
晨报96101现场新闻
记者 岳亦雷 线索:陈女士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