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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强制保价成丢毁货少赔或不赔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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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公司“保价”承运,能否成为其避开赔偿责任的护身符?日前,记者收到爆料称,广州德邦物流因管理疏忽,丢失其承运的一台价值43600元的增压器,但只愿按照保价2000元赔偿客户损失。

  在近期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的50个霸王条款中,物流行业的潜规则——“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出现货损,货差等,物流公司最高赔偿为运费的3-4倍”赫然在列。

  事实上,记者采访得知,德邦物流亦有强制客户“保价”的嫌疑,最低保价2000元,并以此规避更多赔偿责任。其公关部徐先生表示,“理赔决定合理,如果有异议,我们欢迎客户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

  ●南方日报记者 高国辉

  德邦物流管理失误丢货

  2010年10月28日,迅马机械(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德邦物流将两台增压器从深圳运给广州荔湾区梅卡瓦机电产品经营部,收货人为梅卡瓦经营部的员工李女士,收货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芳村营业部),交货方式为营业点自提。

  据梅卡瓦陈述,设备运至德邦物流位于广州荔湾区西朗的营业部后,由于德邦物流将梅卡瓦联系电话写错,未能及时通知梅卡瓦提取货物。因德邦物流疏于照管,致使其中一台价值43600元的增压器在德邦物流西朗营业部的货场丢失。

  “发现货物丢失后,我们及时联系广州、深圳运转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找货,最终找货未果,于是第一时间与客户商谈理赔事宜。”徐先生说。

  德邦物流认为,托运时迅马机械(香港)确定保价2000元(保价费8元),因此最多只能按照承运协议条款赔偿2000元。而收货人梅卡瓦强调,应该以实际货物损失为准赔偿自己43600元。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梅卡瓦决定诉诸公堂维权。其代理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一表示,从梅卡瓦与迅马机械(香港)签订的销售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看,前者已支付全部货款,后者也已将货物交德邦物流托运。本案中承运人因为过错丢失货物,梅卡瓦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广州德邦物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强制“保价”只赔声明价值

  货运单显示,当时托运人迅马机械(香港)员工周亮确实在运单协议中约定保价2000元,保价费为8元。但据刘健一透露,梅卡瓦员工李女士后来电话咨询德邦物流客服以及周亮的证言都表明,德邦物流要求所有在该公司托运的货物必须保价,否则不予承运。托运人没有明确提出保价的,德邦物流的系统会默认最低保价金额为2000元(精准汽运(长)、精准卡航)。

  记者电话采访德邦物流客服得知,该公司承运时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的4‰收取。如果客户坚决不保价托运,德邦物流一般会拒绝承运。

  刘健一认为,保价2000元根本不是托运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德邦物流系统默认的,销售合同与银行付款凭证都证明丢失货物的价值为43600元。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及《合同法》规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强迫签订的协议应该被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强制客户保价托运近期被广东省工商局列入快递服务业十大霸王条款之一。省工商局表示,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反映。

  德邦物流坚称,依照《德邦物流运输条款》第10条,“……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上述案件中,对客户的最高赔付金额为2000元。

  徐先生表示,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其二,《邮政法》第47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我们的理赔决定是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客户的合作约定进行的。当然,如果客户对理赔结果有异议,我们欢迎客户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徐先生说。

  物流“保价”不受《邮政法》“保驾”

  对于德邦物流坚持按“保价”声明价值赔偿,梅卡瓦及其代理律师刘健一都表示不认可。

  依据《合同法》第311条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67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2条并明确,赔偿额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有学者更指出,物流公司以《邮政法》第47条作为其制定保价条款的合法性依据,实际上是对《邮政法》的一种误读甚至曲解。《邮政法》第45条及第59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保价”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显然,德邦物流的货运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而且,《邮政法》附则明确,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无疑,德邦物流并不属于《邮政法》第47条所圈定的邮政企业。

  刘健一表示,“保价”条款不能作为少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作为物流企业,保证货物安全送达是其最基本的义务。梅卡瓦的货物在德邦物流的货场丢失,德邦物流对此存在重大过失。梅卡瓦有权要求德邦物流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德邦物流运输条款》是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刘健一说。

  “另外,德邦物流给客户的货运单托运人联有托运人和承运人盖章或签名,但没有收货人签名。”刘健一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托运人联对收货人没有约束力。

  “收货人联有收货人和承运人盖章或签名,但没有托运人签名盖章。据《德邦物流运输条款》第17条约定,货运单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盖章之时起生效。因此,该合同条款并未生效,对收货人没有约束力。”刘健一说。

  有判例显示,德邦物流曾因丢失客户货物2007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按丢失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客户38000多元,而不是保价限额1000元。

  物流公司或从“保价”中获利

  记者发现,“保价”条款俨然已成为众多物流公司在丢失或者毁损客户货物时少赔乃至不赔的“护身符”,而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保价即保值附加费,是快递、物流企业在货物运输时加收费用的一项业务,主要用于寄运贵重物品、包裹等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时,承运公司将会按照保价声明价值进行相应赔偿。但不可抗力、第三者侵权等导致的货物损失,物流企业得以免责。

  而普通消费者不太熟悉的物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物流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除了承运人责任以外,还可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

  简言之,货物保价是把保值附加费积聚起来,形成保价基金用以偿付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物流保险属于风险转嫁,货物保价则属于风险自留。

  徐先生说,承运人或仓储人收取保值附加费之后,会采取特殊的安全方法处理保价货物。物流公司并不想从保价中赚钱。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物流公司的保价费率普遍较高,且标准不一。比如,顺丰[微博]快递、宅急送[微博]的保价费用为声明价值的5‰,EMS的保价费率是1%,中通快递的保价费率为2%,韵达、圆通[微博]、申通[微博]快递的保价费率更高达3%。相对来说,物流保险的费率较低,一般在1‰以下,有的只有0.5‰左右。

  也就是说,存在物流公司要求客户保价后再转投物流保险,并从中赚取差价的可能性。有专家建议,高保价费率,低赔付额损害了客户利益,应由市场竞争确定保价费率,杜绝物流公司“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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