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伟 历时两年,四川西昌母亲状告成都田婆婆洗灸堂假药洗浴案一审尘埃落定。今年1月15日,西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周某受到伤害与使用田婆婆生产的洗浴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该公司、田某、尹某连带赔偿原告194万余元。
周某的母亲刘建琼对一审结果表示认可,但“无法感到高兴,任何判决都换不到孩子的未来”。另一方面,由于一审判决因果关系认定并非建立于司法鉴定结果之上,田婆婆一方已于日前提请上诉。
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本案最早曝光于2011年央视“3·15”晚会,儿童周某的身体被一层血痂包裹的画面曾引发举国动容。实际上,早在2010年12月,周某的母亲刘建琼已经状告田婆婆洗灸堂假药洗浴,进而造成儿子后来的悲惨遭遇。
时隔两年,四川省西昌市法院一审判决对刘建琼的控诉予以支持。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底至9月初,原告周某之母刘建琼带原告到田婆婆洗灸堂西昌加盟店多次进行中药洗浴,共计花费615元。在此期间,周某颈部与腹部的几个红点被该店实际经营者诊断为湿疹,使用店内产品湿疹药包、湿疹膏给周某多次洗浴与擦拭,小红点转化为大面积小脓包。刘建琼为此多次与店方交涉,在多次重复使用该店提供的药品后,病情持续加重。后经四川华西医院诊断为“脓包型银屑病”。
经三次开庭,法院一审认定,原告身体受到损害是因为在作为田婆婆加盟店的西昌田婆婆洗灸堂使用了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所致,原告身体受到的伤害与使用该公司的产品在法律上有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尹帮辉、田向军连带赔偿原告周某治疗费337217.92元,车旅费256617.94元(含餐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84500 .00元,误工费62364.00元;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搜集证据花费的购买暗访设备及雇暗访人员工资费用30万元;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续医费80万元;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四项合计194万余元。
伤情一直未作司法鉴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田向军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某的身体损害是否由于使用田婆婆的产品所造成进行司法鉴定。田婆婆第四代传人尹帮辉解释,提出司法鉴定的原因在于,给周某洗澡是否恰当,周某的疾病与洗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具有多大的因果关联性,并无权威认定,责任无法厘清。
法院在一审中也认为,本案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首当其冲即是“原告的身体损害是否由于使用了成都市田婆婆洗灸堂产品所致,被告方成都田婆婆是否该进行赔偿。”
刘建琼亦认可上述说法,“我有充分的底气确定儿子就是被田婆婆洗坏的”。最初,她建议在司法部辖属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为更权威”,后来法院指定的是北京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双方均表示认可。
但司法鉴定一直未能进行。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及尹帮辉、田向军连续两次未在指定时间内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样品并预交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由成都市祥云田婆婆洗灸堂有限公司及尹帮辉、田向军承担,因此应当认定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与使用该公司生产的洗浴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辩护律师表示,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鉴定材料包括周某自出生到鉴定当时的病历资料、周某当时使用的洗浴用品和膏剂等。由于周某的病历资料属于周家的私人档案,田婆婆方无法调取;洗浴用品和膏剂被成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封,故田婆婆方也无法获得。鉴于此种情况,田婆婆方曾两次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原审法院依法调取以上鉴定材料,“一直没有结果,一审判决中却认定这是我们的责任。”
双方都高兴不起来的结果
“对于法院的判决,怎么说呢,我们认可吧”,虽然一审获得胜诉,但刘建琼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几年下来,全家人的身体都被拖垮了,孩子的遭遇成为一家三代人的悲剧”。
另一方面,本次事件也给田婆婆一方带来致命打击。2011年,3月21日,国家食药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田婆婆洗灸堂使用假药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此后至今,田婆婆的名字便从市场上永远消失。
尹帮辉称,在没有司法鉴定对责任进行厘清的情况下,“田婆婆洗灸堂”几乎一夜之间遭遇灭顶之灾,“我们觉得委屈,可是这些跟谁去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