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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服务维权
被投诉对象:
德邦物流
被投诉产品:
物流公司赔付条款
投诉线索:货主刘先生委托德邦物流托运设备,物流公司广州荔湾区西朗营业部将其中一件设备丢失,物流赔付最低保价2000元。但刘先生认为应全额赔付。
事件经过:广州市荔湾区某机电产品经营部业主刘先生,3月2日向南都记者投诉,其价值4万多元的货物在德邦物流的托运过程中丢失。刘先生2010年10月28日托运了一台增压器和一台冷却机,从深圳通过德邦物流运至广州市荔湾区某机电产品经营部。其货运单上显示,付款方式为到付106元货运费,交货方式为营业点自提,且保价声明价值2000元。但2010年11月1日,该设备运至德邦物流广州荔湾区西朗营业部后,未能及时通知收货人前往提取货物。事后刘先生提货时发现,其中一台价值43600元冷却机丢失。德邦物流承认工作失误致,并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不承担全额赔偿损失436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诉求:德邦物流赔偿货物损失43600元
◎事主说法:
设备运至德邦物流广州荔湾区西朗营业部后,由于德邦物流工作人员失误,将收件人联系电话写错,未能及时通知提货,且对托运货物疏于管理,致使自己直接经济损失43600元。
托运时考虑到货物是一台冷却机,长1.7m,宽0 .5米,从其体积和重量来看,都不易丢失,且不容易破损。在德邦物流给予了最低投保处理时,自身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这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取录像时也显示了货品确实进仓,但是查不出何时被谁取走。这是德邦物流监管失责。这一损失应由德邦物流承担全额赔偿。
◎当事方:德邦物流品牌公关部徐先生
经调查核实,此货与发货人在运单协议中约定保价2000元,丢货一件,依照保价约定,按照最高赔付金额赔付客户2000元。相关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及《邮政法》第47条:“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发现货物丢失后,及时联系广州运转中心、深圳运转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找货,最终找货未果,于是第一时间与客户商谈理赔事宜。调查显示,接件员并不知道要托运的货品价值有多高,而且也确实提醒过托运人应该按照货品实际价值来支付保金。
◎第三方:人保财险[微博]广东省分公司相关专家
通常,不管是去邮局寄邮件还是物流公司办托运,投保有保价运输和货物保险两种。而实际上,邮局、快递、物流公司的保价并不是商业保险意义上的保险。保价其实是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声明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
而物流保险是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一旦发生货物损失,在符合保险赔付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物流保险属于风险转嫁,货物保价则属于风险自留。此外,两者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物流保险还包括物流货物保险,其承保的风险还可以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 刘国珍
实习生 石雪 王珏
律师说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本案中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物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而将货物丢失,应该进行赔偿。
对于物流公司应该赔付的数额以及赔付依据,若失主希望物流公司对损失的货物进行全额赔付,必须要证明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但因为快递单据上并没有写明运输货物价值,而仅是简单地写了物品名称,若失主起诉,极可能因无法证明货物实际价值而败诉。
建议大家在日后邮寄贵重物品时,必须要充分考虑物品的价值,作出适当的投保,若物流公司限制客户的投保声明数额,则应当在快递单上尽可能地详细记载邮寄的物品、物品型号以及物品的价值,当货物丢失的时候,失主可以凭借底单的记载,加上其他辅助的证据向物流公司索赔。
广东格林律师所刘健一律师
德邦物流若因自身过错丢失货物,刘先生是有权对德邦物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但若刘先生购买的8元货运保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是德邦物流在没有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系统默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德邦物流违背刘先生的真实意愿而做出的保价是应该被撤销的,该批货物属于非保价运输。本案货物在德邦物流的货场丢失,显然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德邦物流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仅按运费的3倍限额赔偿货物的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属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按《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或市场价格赔偿。刘先生有权要求德邦物流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