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曝光卖车四大霸王条款
购车合同示范文本今年出台
湖北日报讯 (记者余瑾毅、实习生白崇、通讯员余林洁、刘昕蕾)近日,武汉市工商局曝光汽车销售中的四大“霸王条款”,并称示范合同文本将在今年推出。
消费者埋“冤枉单”。多种合同中规定,交付车辆时,如因国家政策法规等变化导致车价变化,销售商“有权对价款进行变更,买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价格履行。”该市工商局合同处认为,政府调税、厂家调价是销售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混淆定金和预付款。有合同规定:“买方须先缴付预付款,如买方超过约定提车期1个月,经催告仍不付提车余款,预付金买方不得要求退还。”工商部门说,预付款不具有担保作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应返还,只有定金,才对不履行合同行为有惩罚性。
此外,因自然灾害、物流等不可抗因素推迟交货或无法交货时“卖方免除违约责任”;若违约,买方“应付预付款的50%”,而卖方“仅退还预付款”,这两条款减轻了卖方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介绍,2012年购车纠纷2409件,比2011增长四成。问题多集中在延期交车、加价提车、定金退还等,纠纷多由“霸王条款”所致。
去年,工商严查各领域霸王条款,可近日对汽车销售业杀了“回马枪”后发现,“霸王条款”仍广泛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