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重庆市渝北区消费者王顺刚,在永辉超市花13.9元购买了一瓶鲜贝露,回家发现已过保质期8个月。经渝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龙溪分会调解,永辉超市按售价的10倍给予了赔偿。
王顺刚告诉记者,2月16日晚上7点,他在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永辉超市,花13.9元购买了一瓶鲜贝露,回到家才发现,这瓶鲜贝露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12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购买时已过保质期8个月。
王顺刚致电永辉超市,对方答复称可以退货或换货。王顺刚表示,按相关法律法规,超市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遭对方拒绝。王顺刚向渝北区消委会投诉。
2月18日上午,渝北区消委会龙溪分会工作人员赶到超市现场调解。一开始,超市客户经理刘某表示,消费者既然有小票,那这瓶过期鲜贝露应该是在超市买的。不过,随后刘某又说:“这瓶鲜贝露不能保证确实是我们的,可能是有人蓄意陷害,将鲜贝露调包,超市是公共场所,鱼龙混杂,虽然有监控,但也有盲区,导致我们没能发现”。这时,消委会工作人员打断了他的话:“这只是你的猜测,没有凭证,不能作为超市出现过期食品的理由”。经调解,超市最终同意按售价的10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