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陕汽套用合格证和铭牌销售车辆的事实基本成立
1月7日起,人民网黑龙江频道、人民网陕西频道联合发布调查新闻《陕西重汽涉嫌违法销售非公告产品 黑龙江民企损失惨重》、《陕汽德龙被曝早产 质量缺陷致用户伤残》,报道了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哈尔滨购买的20台陕汽德龙F3000 SX3257DR384型自卸车,均系未经公告产品,陕汽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汽车一事。1月9日,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派专人抵达黑龙江对此事进行处理,初步同意赔偿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购买涉嫌违法生产、销售的德龙F3000 SX3257DR384型自卸货车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间接经济损失不给予赔偿。
据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2012年3月9日,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20台总价值800余万元,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德龙F3000SX3257DR384重型汽车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但该批车辆自投入使用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频繁出现的车辆质量事故,已造成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损失700余万元。2012年12月6日,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现,所购20台自卸货车实际型号为SX3257DR384,与其随车手续不符。
针对此问题,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应用工程部经理、公告室主任涂怀平认为,SX3255DR384是国家公告型车,而SX3257DR384没有独立进行公告。原因是它的技术参数已含在SX3255DR384公告里,是同一系列,只是不同款,是经过重大改进的升级版改进型车。他还表示,这种“改进型车”当初是通过变更扩展方式进行申报的,但他在现场展示公告申报系统过程中,没有提供出相关技术参数和有效数据作为佐证。
根据企业提供的车型,记者在国家工信部网站上并没有找到陕西重汽SX3257DR384型自卸货车的公告。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国家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工信部的网站上查不到陕西重汽的SX3257DR384车型,说明其没有进行公告。据其介绍,如果是对已公告车辆进行拓展规格参数或者进行适当改动,则公告车辆型号还是SX3255DR38,而不应该是其他型号。两种型号的自卸货车不能共用一个公告,也不能共用一个合格证书和铭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关于《公告》管理流程调整的部分指出,“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表示,汇通公司就陕汽的申诉材料去年12月下旬正式递交工商部门,并立案进行调查。就目前汇通和工商部门掌握的相关证据看,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涉嫌合同欺诈,违法生产、销售德龙F3000SX3257DR384型重型汽车,套用合格证和铭牌的事实基本成立。(人民网黑龙江频道记者 邹思文、人民网陕西频道新闻调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