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富心振
晨报讯 市民姜小姐出行旅游,在购买机票时,一时大意出现了重复订票,事后她要求退多余机票时与航空公司发生争议,交涉未果,最终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浦东新区对这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须按未使用机票票价的80%退费3120元。
去年夏天,因姜小姐丈夫的单位组织去云南丽江旅游,家属可以同行,故姜小姐于2011年8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预订了9月7日虹桥到丽江的机票及9月11日丽江到上海的机票,金额是3800元(含税费400元)。而在该年8月15日,公司也为姜小姐预订了此次航程的机票,金额是4750元(含税费400元)。
2011年9月7日、11日,姜小姐在机场办理登机牌时,航空公司均使用了8月15日订购的高价位上海至丽江的往返机票办理了登机手续。姜小姐后来得知上述情况后,曾要求航空公司办理退票手续,而航空公司以未使用的机票是低价折扣机票为由拒绝全额退票,姜小姐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姜小姐诉称,因发生重大误解,在航空公司处重复订购了机票。航空公司在自己不知情、也未说明存在重复订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订价较高的机票为她办理了往返机票的登机手续。故起诉要求判令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2011年8月15日订购机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款4750元。
航空公司辩称,公司在订票环节没有过失,姜小姐重复订票的行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在办理登机过程中也不存在过失,工作人员曾告知其重复订票及舱位等级,姜小姐自愿选择使用高价位机票。现在姜小姐要求给予其高价位机票全额退票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和惯例,购票人有退票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票人也有收取退票费用的权利。然而,合同的解除应公平合理,以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
鉴于原告重复购买机票,存在一定的过错,其退票行为必然会增加被告的经营成本支出及对被告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因此,原告要求全额退款,有损被告利益,难以支持。
被告作为承运人一方,在原告重复订票时未善意提醒,亦存在不当之处,现被告同意按照原告未使用机票票价的20%收取退票费,返还原告80%的费用,已经能弥补其未尽善意提醒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故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