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外购不明男子假药3瓶,准备以每瓶0.5元差价外销,却被药监部门查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阿健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被告人阿健在其任店长的中山市黄圃镇新明中路某药店内,以人民币0.5元/瓶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另案处理)购入了3瓶来源不明、标注为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2012年生产的云南白药(系内服外用),并将上述药品存放于该药店的药柜抽屉内,准备以人民币1元/瓶的价格予以销售。同年8月7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抽屉内查获上述3瓶云南白药,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同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阿健抓获归案。
经药监局核实,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已于1996年12月19日变更为“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原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云南白药”批准文号的注册批件同时注销,上述3瓶云南白药以假药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健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健归案后能如实供出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阿健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