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华良
本报讯 许女士在物美超市购物结账时,遭陈女士指责插队,两人发生争执后许女士被打伤。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向许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许女士医疗费315.35元,驳回许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女士起诉称,2011年12月24日,她在丰台的一家物美超市购物,结账时,陈女士误以为许女士插队,与其发生争执,并殴打许女士。事后,经派出所民警两次调解,陈女士拒绝合理赔偿许女士的损失。许女士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赔偿医疗费315.35元、眼镜费用214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并向许女士赔礼道歉。
被告陈女士不同意赔偿医疗费,“当天在物美大卖场,我好心提醒她站错地方,她就一直嚷嚷。我生气就摔了手里的东西,她以为我要打架。”陈女士说,是许女士先动手,后来她和许女士及其男友互相扭打在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时间与就医时间不一致,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眼镜费用发票显示其购买时间在该案事发以后,该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损失为原告因打架所受的损失,故对其主张的眼镜费用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一项,因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