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机票不退不是“霸王条款”
法院认为购买特价票是消费者自愿选择,驳回消费者有关诉求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 通讯员 吕静)消费者黄先生从航空公司官网上购买了两张三折的特价机票后希望退票,但被告知该票是特价机票,只能退回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黄先生认为这是航空公司自制的“霸王条款”,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宝安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航空公司并未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该条款不属“霸王条款”,据此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特价机票遭拒退引发纠纷
今年2月17日,黄先生通过深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订购了两张2012年3月7日从深圳至合肥的机票,票价为540元/张(包括机票款36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30元)。经国家民航总局核准的机票全价为1190元,黄先生购买的为三折特价机票。购票后,黄先生以订错票为由致电深航公司要求退票或改签,其客服人员告知:购买特价机票,无法退款。只能退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四天后,深航退回黄某两张票的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360元,机票款则未退。黄某要求深航按机票价的80%退款,并认为该公司规定的“五折以下机票不退票、不改签”属霸王条款,遂把深航公司告到了法庭。
“不得退改签”是“霸王条款”?
宝安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案件双方争议焦点为 “不得退改签”条款的效力,法院认为,该条款系航空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未与购票人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从是否遵循公平原则,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是否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来判断。就本案争议条款而言,第一,深航在其网站订票系统中设置了多个价位的机票供订票人选择,“不得退改签”的规定仅针对部分舱位的特价机票,而深航在向订票人提供“不得退改签”的特价机票的同时,也向订票人提供其他折扣的可以退改签的机票供选择,订票人如不愿意接受“不得退改签”的机票,可以选择可以退改签的其他折扣的机票。因此,深航并未剥夺黄某的选择权,黄某诉称该条款为只能接受、不能拒绝的霸王条款,不能成立。
购买特价票是消费者自愿选择
法院同时认为,深航在其网站订票系统中,在多个环节以不同方式对各种机票的退改签规则作了明确说明,即便订票人不点击查看专门的退改签规定,但只要订票人选择需要购买的机票,完成订票流程,机票信息下方就会自动出现以红色字体特别提示的该机票对应的退改签规定,因此深航已经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黄某注意“不得退改签”条款,并且该条款语义清晰,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或歧义。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对黄某退票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但该限制是建立在深航以较低折扣向黄某提供机票的基础上,黄某正是为了获得较低折扣而自愿选择不得退改签的机票,因此该条款是在公平的基础上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认为该条款排除了黄某的主要权利或加重了黄某的责任。因此,本案争议条款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认为该条款并非“霸王条款”,据此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