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市民卡公司“霸王”条款
南京市民于先生状告市民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昨天在玄武法院第二次开庭。今年4月,于先生到市民卡公司营业厅办理退卡,被告知要收取卡中余额10%的手续费,而且折弯的卡没法退。因认为退卡条款不合理,于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继6月5日不公开庭审后,昨天此案第二次开庭,市民卡公司在庭审后半截改变诉讼策略,以于先生办卡时未阅读《记名卡办理规定》、服务合同不成立为由,当庭返还了8元手续费和30元退卡押金。于先生的律师认为此举意在回避争议焦点,并表示:“退钱还不够,要一直打到退卡条款被确认无效为止。”
扬子晚报记者 陈珊珊 罗双江
■案情回放
市民状告市民卡公司“霸王”退卡条款
于先生手中有多张金陵通公交卡,今年4月,他来到位于熙南里街区的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营业厅,要求退还其中一张。卡中余额还有79元,加上办卡时交的30元押金,于先生满以为可以退109元。谁知工作人员说他的卡有折弯,不能办理退卡,只能办理退值,另外,根据《记名卡办理规定》,退值还要收取卡中余额10%的手续费。于先生再三交涉无效,只得先退值,并被扣了8元(应为7.9元,四舍五入)手续费。
于先生认为市民卡公司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未经与用户协商、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退卡要收费的规定是强加给用户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关于退卡的要求是卡外观及性能完好,并没有明确弯卡不能退,办卡时工作人员也未提示。而且,IC卡是否完好,主要看里面的集成电路芯片是否损坏,对外观作过于严格的要求,明显是加重用户责任的不公平行为。4月底,他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并判令市民卡公司就“弯卡不退”及收取退值手续费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1
旧卡回收该不该设限制?
在该案的两次庭审中,市民于先生提出了两点质疑,市民卡公司均有回应。首先是旧卡回收该不该设限制?市民卡公司认为,退卡虽是消费者的权益,但由于原卡“占用计算机系统资源”,以及“旧卡不能重复利用”等造成的问题,如果无条件地办理退卡,一方面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业由于购置原始卡和加载系统资料等造成的成本压力也难以承受。因此才要求办理退卡的前提条件是卡外观及性能完好。
争议焦点2
退值该不该收10%服务费?
于先生认为,退值与充值一样,都是市民卡公司推广使用IC卡过程中正常的服务,就像充值不应该收费一样,退值也不应该收费。而且该收费无税票。市民卡公司的解释是,现实中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市民卡退值套现、倒卖发票(充值须给用户发票而退值无退回发票)等现象,为遏制这种不合规退值,所以才收取10%的手续费。没在省物价局备案是因为定价目录中没有此项目,公司推定可以进行企业自主定价。此外,实际办理中,退值余额小于5元的不收手续费,所以正常用卡的用户完全可以避免此项收费。
庭审现场
●诉讼出现微妙变化
市民卡公司称服务合同不成立,庭审退费
昨天的庭审出现了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市民卡公司提出,由于原告方陈述:没有在申办IC卡时签署过载明“同意遵守记名卡办理规定”的办卡申请单,也没有看过市民卡公司制定的记名卡办理规定,又由于市民卡公司文档管理的问题,无法举证办卡申请单,基于此事实,市民卡公司认为,与于先生之间的服务合同不成立。因此,市民卡公司当庭自愿退还于先生卡押金30元和收取的退值手续费8元。对此,于先生一方表示接受,并当庭撤回了办理退卡手续并退还退值手续费8元的诉讼请求。
市民卡公司的这一举动,使得整个局面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因为既然8元的手续费已经退还了,于先生的另一诉讼请求,似乎就失去支撑。这项诉讼请求是:确认市民卡公司《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条款无效。而这项诉讼请求,恰恰是关系到最广大市民卡使用者利益的核心条款,也是于先生此次诉讼的最根本目的。
●原告再出招
既非服务收费也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
在这种情况下,于先生的律师许英又从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入手发起了“攻击”。许律师认为,首先此条款是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当属无效。其次,该收费并非商品或服务价格性质。被告是一家以提供IC卡服务为业的企业,其是通过提供服务向公交公司收取服务费,而不应该向IC卡用户单独收取IC卡的管理费和让用户来承担运行费用,这是《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强制规定的。
许英律师还提出,在市民卡公司提供的一份市民诉该公司收取IC卡磨损费的案件中,南京市中院也认定了此类收费不是商品或服务价格行为,因此,市民卡公司将收取退值手续费的行为称为是服务收费没有依据。同时,这也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需经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的审批与核准。因此,该收费两头不靠,显然属于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收费行为。
●矛盾仍将继续
市民卡公司认为收费不违法,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对于于先生的指控,市民卡公司认为,市民卡公司制定的办卡规定和业务登记表属于办卡人和公司自愿签订的合同内容,在没有违反该合同中有关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当属有效。此外,于先生否定市民卡公司收取退值手续费的合法性,引用的依据系2001年四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目前,关于该案所涉IC卡已经归由人民银行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关于收费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市民卡公司还认为,于先生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认为收取退值手续费应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需要政府审批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在《江苏省定价目录》中进行了列明,不在该目录中的收费,不属于物价部门审批事项。为此请求法院驳回于先生的这项诉讼请求。
■未来展望
个人尚难开展公益诉讼
对于此类涉及公益的诉讼,可否不以个人权益受损害为由起诉,而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呢?对此,于先生的律师许英认为,目前来看是无法做到的。许英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照这一条,状告市民卡公司的案子可以往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向去靠。但是,新民诉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而于先生作为个人,法律并没有赋予他此项诉讼权利,所以他只能因为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提起诉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才决定走“私益诉讼达到公益目的”的路子,而不是单纯地提出公益诉讼。
■新华社曾发文称
有15城市公交卡被指退卡强制收费
北京市民刘巍及其代理人王宇调查发现,全国有15个主要城市的公交一卡通存在退资不退费或退卡强制收费的问题。4月25日,刘巍和王宇向这15个主要城市的工商局及消协、工商总局及全国消协寄送举报信,要求清理公交卡公司的“退资霸王条款”,并对公交卡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王宇介绍说:“不允许消费者退资的公司有7家,对消费者退资强制收取手续费的公司共有8家,北京、广州、南京和天津四地的公交卡运营公司都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