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日前,辽宁保监局下发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及三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被罚10万元,并停止接受团体年金保险新业务一年;负责人王晓斌被警告并被罚2万元。其他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
据悉,经查,该支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经营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以印刷费、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虚列费用,套取资金125.3万元;组织公司员工及亲属等作为其他单位员工投保团体年金业务670.3万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费率;在未收到团体年金保费的情况下在收付费系统内确认收费100.4万元,后又于系统外出单;在学平险业务中,为投保前已出险的被保险人理赔2.9万元。
辽宁保监局表示,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第四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针对第一、四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人民人寿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第二、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支公司停止接受团体年金保险新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
此外,王晓斌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任娟,作为人民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对上述第三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刘畅,作为人民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