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花费了18.6万元服务费后,一直未在婚介中心找到合适对象,鲍女士认为婚介服务不符合约定,起诉要求退费。
婚介辩称不存欺诈行为
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婚介中心上诉,维持一审退还15万元服务费的判决。
鲍女士诉称,2011年3月31日,她先后花了18.6万元委托某婚介咨询中心为自己提供婚介服务。双方约定,三个月合同有效期满后,如鲍女士没找到合适伴侣,合同继续义务服务到鲍女士满意为止,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同年11月,鲍女士起诉,称婚介中心介绍会员信息不准,不符合自己择偶条件,且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婚介中心返还18.6万元服务费。
一审时婚介中心辩称,其已按约定为鲍女士提供了符合其要求的婚介服务,鲍女士与会员王先生交往并表示满意后,向中心提出终止服务的申请。在得知鲍女士与王先生交往不畅后,中心仍安排10余位会员和鲍女士见面,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当庭,婚介中心还提交了安排王先生与鲍女士见面的服务约见单,及王先生符合鲍女士择偶条件的证据。鲍女士对该服务约见单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法院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今年2月28日,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该签名不是鲍女士本人所写。一审法院据此做出退还鲍女士15万元服务费的判决。婚介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介中心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收取的服务费超出正常价值范围,驳回婚介中心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记者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