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张鹏 周元卿)王某、周某开黑作坊,生产假冒“稻香村”月饼。昨天,海淀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4年半及4年2个月,并分处罚金30万元及25万元。
周某在2007年时开了一家无证食品厂,在做生意过程中,认识了王某。去年5月,二人一起参加月饼订货会,认识了吉某(另案处理)。吉某给了王某几个稻香村月饼的样品包装盒,并提议利用周某的食品厂生产假冒稻香村月饼。三人商量后,周某和王某各出资14万元负责生产,吉某负责销售,挣的钱三人平分。
几天后,三人找到一个生产纸盒子的厂商,让厂家按照吉某提供的样品做一批纸盒。纸盒厂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吉某毫不惊慌地一一拿出。这时,王某等人才知道吉某是稻香村的区域销售经理。
三人一共订做了1.2万套纸盒,包括6种样式,分别是“开门见喜”、“盛情中秋”、“百福礼”等。纸盒印好后,周某的黑作坊开始全面生产。周某工厂的工人证实:厂里生产的月饼不能吃,因为厂里卫生条件特别差,没有消毒工具,苍蝇很多。
当年7月27日,吉某开始在西三旗农贸市场设摊,销售假冒月饼。8月30日,三人到昌平仓库“取货”时被警方抓获,当场起获假冒稻香村月饼4740盒,价值约27万余元。“一盒月饼成本30多块钱,卖的时候每盒从60元到200元不等。”周某供述,1个月里,三人获利数十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黑作坊生产的不卫生食品大量对外销售,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据此,法院决定对二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