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房差该由旅客还是旅行社承担?”前日,成都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剑指”服务业市场,就供水、供气、旅游等重点服务行业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存在的疑难、复杂、不平等条款进行集中点评审议。评审委员认为,供水和供气企业提供的合同中无明显的霸王条款,但旅游合同中存在一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格式条款。
发现霸王条款举报后要查处
随着旅游市场日渐繁荣,诸如导游诱骗游客购物、旅行团擅自拼团、改变行程等类型的旅游投诉居高不下。针对这些问题,评审委员对旅游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同意转由其他旅行社出团”“单房差由旅客承担”“旅游者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损失扩大”等条款进行了评审,认为其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旦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向工商局、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根据评审意见以及具体情况,结合整体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判断、甄别,若最终认定为“霸王条款”,将依法查处。
另外,评审委员认为,大部分供水和供气企业提供的合同中无明显的霸王条款,但存在一些不规范、有争议性的条款。
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已初见成效
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自今年2月成立以后,首先启动了对商品房买卖中具有重大争议的格式条款的点评和审议,并开展了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
从今年5月起,成都市工商局又联合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局印发《关于在我市重点行业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全市房地产、供电、供水、供气、旅游等重点行业使用的各类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开展了自查自纠和强制备案审查,并要求上述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已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各类格式条款合同文本。 天府早报记者 周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