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表示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报讯 (新民网 李欣 沈文林) 市民陈先生向本网投诉,新亚月饼“金樽赏月”提货券正反两面都有“过期作废”及“本券使用至2012年9月29日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
记者致电新亚食品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当时工商局出这个文的时候,我们的月饼券已经发出去了。”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拿到此类月饼券的消费者,“过了中秋节我们还是会让他们领(月饼)的。”
但当记者拨打新亚月饼提货券上印制的订购热线时,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提货券只能用到中秋节,过期无法提取月饼的券“不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