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iPod、iPhone、iPad等明星产品以及革命性的操作系统,苹果产品在中国拥有大批忠实“果粉”。然而,今年6月,中国消费维权组织直指《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存在侵犯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并要求其改正。近日,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在苹果官方网站公布,包括青岛市消保委在内的国内维权组织却发现,其中仍有10条问题条款对中国消费者不公平。8月30日,市消保委等国内维权组织联合对“苹果”再次发起讨伐,炮轰“苹果”维修合同中的十大霸王条款。
8月30日,记者从青岛市消保委了解到,根据近日苹果公司官网的公示,修改之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主要做了两大改动,一是删除了有关三包期内可使用翻新件的条款,修改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有关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的条款。
但是,包括青岛市消保委在内的全国消费维权组织仔细观察发现,修改之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仍然存在部分条款内容违反中国法律规定、损害中国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经汇总,共涉及了10项不公平条款。
青岛市消保委表示,中消协、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此次将郑重公开劝谕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如果一意孤行,继续漠视消费者权益,不仅会招致广大消费者的反感和反对,最终还会失去巨大的中国市场。
中国消费者协会30日再次点评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这是本年度中消协第三次针对“苹果”“开刀”。
六七月份,中消协曾两度点名批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以及售后服务存在“霸王条款”,要求“苹果”进行整改。
不公之一
更换旧件归公司 财产不容自处分
修正之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称,“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将保留被更换的零件或产品作为其财产,同时更换的零件将成为您的财产。被更换的零件通常可以维修,苹果可以等价更换或维修。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苹果向您返还被更换的零件,您同意向苹果支付更换物品的额外费用。”
炮轰理由:青岛市消保委等国内消费维权组织认为,消费者购买苹果产品后,不管三包期内还是三包期外,对所购产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消费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免费维修是法定义务 ,即使更换了新的零部件,也无权把更换下来的旧零部件扣留,被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依法仍应归消费者所有,苹果公司无权自行收回。
对于苹果公司而言,旧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苹果公司如果需要旧件,可以与消费者协商,折价回购。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不公之二
送修产品受损害 只赔维修更换费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称,“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及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提供维修而导致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理论所产生的任何特殊、间接、附带、衍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预见的利润损失)。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死亡或人身伤害索赔……如果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者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炮轰理由: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因保管或者维修不当,造成对消费者和第三人的侵权和违约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损坏产品的价值、已支付的修理费、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等。
苹果的这条规定,大大减轻和免除了苹果因自身过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对于因维修 、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公之三
收集信息“被同意” 使用范围少制约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而《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十一条称,“您同意并理解,为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维修服务,苹果有必要收集、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苹果将根据《苹果客户隐私政策》保护您的信息。”
炮轰理由:根据《苹果客户隐私政策》,苹果公司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远超过与维修活动有关的事项,包括发布最新产品、软件更新 、活动预告;开发、交付和改进产品、服务 、内容和广告宣传;与第三方共享信息等。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同时,该条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但其实质是苹果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不公之四
留置产品可出售 应退余额无规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七条陈述,“如果在苹果通知您的产品已经维修完毕可以领取后的六十日内,您未领取您的产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费用,苹果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处置您的产品。苹果可以将出售或处置您产品的所得,用于偿还您欠苹果的任何费用。”
炮轰理由:在这一条款中,苹果公司删除了原来有关逾期不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产品所有权的表述,但修改后的条款仍存在问题。
对于留置财产,苹果公司在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对于所得价款,苹果公司享有的权利只限于消费者未支付的维修费,对于抵偿维修费后的余额,苹果公司无权据为己有,必须依法返还消费者。该条款只规定了苹果公司可以出售、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而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形成了一个模糊陷阱,为侵吞本应返还消费者的余额提供了可能。
不公之五
零件90天无缺陷 责任承担公司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五条规定,“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保证:……除非苹果另有规定,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保证和相关救济均具有排他性,并取代所有其他保证、救济和条件,无论是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苹果不做任何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和适用性保证。如果苹果依法必须做出默示保证,则所有该等保证在期限上限于明示有限保证的期限。”
炮轰理由:针对这一系列规定,消费维权组织指出有两处太“霸道”。其一,不管是 90天以内,还是 90天以后,苹果都应该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苹果公司有关“90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的单方声明。
其二,在侵权和违约情况下,经营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苹果公司却仅将其责任限定在自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其他保证责任予以排除,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不公之六
公司有权来维修 数据保密无能力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还表示,“在您将您的产品送交维修前,您应该备份您的数据,并移除任何保密、专有或个人信息,以及软盘、光盘和个人电脑插卡等可移除的媒介。苹果明确不保证其有能力维修或更换您的产品,而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或风险,并且对数据保密。如果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者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炮轰理由:《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苹果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不得随意复制、存储、披露,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传播、滥用等。苹果如果想要对数据进行保密,是可以采取措施并有一定能力的,正好与第六条的表述自相矛盾。由此可见,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逃避对消费者应尽的数据保密义务。
不公之七
拒绝维修退产品 理由宽泛可扩大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二条表述称,“如果因非原装零件故障或因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导致损害而需要维修,苹果有权不予维修并向您退还产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担任何标明的检测费用。”
炮轰理由:首先,“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的概念不清,表述过于宽泛,没有确定的范围或条件,可以任意扩大使用。而且,非原装零件 、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的判断是由苹果公司单方做出,这使得苹果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维修 ,消费者则举证困难。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说明、警示义务,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责任,即使消费者确实滥用、误用,也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三,检测费的收取必须事先有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是所有故障都要先行检测才能确定,对于一般经验可以判断的问题,不应要求检测以多收费用;其次,如果需要进行检测,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检测项目、检测目的和收费标准,保证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进行选择。
不公之八
具体情况不区分 维修运费全自付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五条规定:“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保证:(1)其将以称职、熟练的方式履行维修服务;(2)除非苹果另有规定,用于维修您产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天内不存在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前述保证属于明示的有限保证,并且如果违反,您可以将产品退回维修网点,苹果将重新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或者退还提供维修服务的费用。为提出保修申请,您必须自费将您的产品发回至提供维修服务的网点。”
炮轰理由:苹果的“必须自费将产品发回维修网点”,违背法律法规。
对于产品送修的运费承担,应当结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断。如果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寄送成本应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约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维修等原因,产品的寄送费用应由苹果公司承担。该条款对产品送修情况未加区分,一概要求消费者自付运费,显失公平。
不公之九
号称适用中国法冲突法条被排除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九条这样表述,“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中国法律(但不适用其冲突法条款)。”
炮轰理由:外国经营者到中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纷争,适用所在国法律解决,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外国经营者在他国进行经营活动,要遵守包括所在国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不能排除所在国某些法律的适用,否则,构成对所在国国家主权的侵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中国消费者可以选择中国消费法律,也可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地法律。而《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九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违反了中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不公之十
三包期外要维修零件新旧不清楚
《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四条提到,“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产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
炮轰理由:《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产品在三包期内绝对不允许使用翻新零配件 、部件进行维修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 、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的是新件还是翻新件。
二者在使用寿命、价格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消费者有权知悉真实情况,并自行选择。
如果使用的是翻新件 ,就不能按照新件收取费用。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本版文/记者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