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应依法依规
□ 本报记者 杨 阳
日前,“因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赔而被其列入‘黑名单’,无法正常预定该公司其他航班”的消息惹来广泛争议。有消息称,这一“制度”在春秋航空早已实行了5年。另据了解,厦门航空等航空公司也存在“拉黑”情况。评论认为,国内“黑名单”存在侵犯旅客权益的情况,一些所谓基于航空安全考虑的拒载,并不符合相关国际惯例。
在航空运输旅客“黑名单”的问题上,所谓“国际惯例”究竟怎样?我国在“黑名单”制度方面有无必要借鉴国外做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曾代理过多起航空案件,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
张起淮介绍,航空公司设置旅客黑名单的确是国际惯例。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
不过国外设置“黑名单”主要基于航空安全考虑,其设置和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黑名单的判断标准是旅客的行为是否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而不是看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于哪些人需要被列入“黑名单”,有十分严格的界定标准,联合航空公司有10项规定,如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违反安全保卫的指令,旅行过程中可能有行为不当,在飞机上有性骚扰记录等等,且“黑名单”必须经国家安全和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可最终确定,并适时调整。更重要的是,美国的“航空黑名单”需要在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生效,且设有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
作为我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范后军诉厦门航空公司侵权案代理人,张起淮曾撰文指出,不要曲解国外的“航空黑名单”制度。国外航空运输中设置“黑名单”的初衷是公共安全,其选择标准也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对于程度较轻的寻衅闹事的旅客,一般做法是在其闹事的行为发生之后,暂时性地拒绝其登机(如果闹事行为发生在登机前)或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惩戒措施(如果闹事行为发生在飞行中);而对于有恐怖活动倾向的、对航空安全有潜在重大威胁的,则将其预先列入“黑名单”以防止实际威胁的发生,这些人可能会被终生禁飞。
相比之下,近来发生的几起“拒载”事件显示,国内航空“拉黑”太随意,在管理方面需要改进。首先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做法,在《航空法》增设“黑名单”条款,在广泛的群众听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符合行业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完善关于设置“黑名单”的法律条文,对有权设置黑名单的机构、被纳入黑名单的范畴和期限、设置黑名单的程序、对黑名单的执行和取消规定等条款均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经安全或司法等权威“第三方”部门核准认定,设立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最终建立中国版合法合理的航空“黑名单”制度。
专家表示,企业应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完善客户服务及投诉制度、索赔渠道的畅通,以避免因此发生的纠纷,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此外,旅客应自我反省,提高自身素质。当面对航班延误等现象时,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和方式应该被接受。但是时下媒体时常曝光的一些过激甚至暴力旅客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像霸机、冲闯停机坪、殴打乘务人员等,不合理也不合法, 须予以严厉惩戒。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