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女士遇窝心事,法院判决生产 、销售双方共同赔付近18万元
日前,市民孙女士使用从一家美容院购买的“可丽蕊儿”(Colier)化妆品半年后,出现了下肢浮肿、全身乏力等症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女士将化妆品的生产商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销售商栾某一起告上了法庭。经检测,孙女士使用的化妆品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万余倍,从而引起汞中毒。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作为被告方的化妆品生产、销售厂家共同赔偿孙女士179901元。
起因
化妆品用后全身乏力
记者了解到,孙女士是高密市艺术剧院的一名演员,从事演艺事业的她很注意皮肤保养,购买化妆品从不吝惜钱。2010年,孙女士到栾某经营的美容院选购化妆品,在栾某推荐下选中了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丽蕊儿”化妆品,花2980元钱买了一套。
孙女士告诉记者,化妆品买来后,她一直按说明书介绍的方法使用。然而使用半年后,孙女士开始感到全身乏力,随后又出现了下肢浮肿的症状,经检查被确诊为患上了亚急性生活性汞中毒、中毒性肾病。
“我当时感到特别吃惊,好端端的为什么会得了中毒性肾病呢?”孙女士说,她思前想后,除了用那套“可丽蕊儿”化妆品外,她的生活没有太大改变,也未接触过含汞物品。
检测
汞含量超标万余倍
随后,孙女士来到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可丽蕊儿”化妆品中的保湿美白按摩膏和焕彩靓肤霜的汞含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焕彩靓肤霜中的汞含量为16667mg/kg,而卫生部2007年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汞含量≤1mg/kg,“可丽蕊儿”化妆品的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一万多倍。
“花了近3000块钱买的化妆品居然是让我汞中毒的元凶?”孙女士说,她十分恼怒,便找到销售商栾某理论,要求对方赔偿。对此,销售方栾某表示她是在听说“可丽蕊儿”化妆品质量过硬后才跟厂家签订代销合同的 ,而且自2009年7月8日代理该公司产品以来,顾客购买使用后均未出现问题。另外,栾某称产品不是她生产的,她不必赔偿。
协商不成,2011年初,孙女士将经销商栾某及生产商上海艾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属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案件,近年来在高密法院还是第一起。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负责该案的审判长做了大量的复杂的查阅和调查工作,咨询了上级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论证。
判决
生产商 、销售商共赔款近18万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患亚急性生活性汞中毒、中毒性肾病与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查明,原告所购产品中的化妆品经山东省青岛市疾病预控中心两次检测,其中一次汞含量为16667mg/kg,另外一次汞含量为68182mg/kg,超出国家标准万倍甚至几万倍,足以对原告健康造成损害,而且原告在发病前无明显的其他汞接触史,生活和工作环境无汞污染源;被告化妆品公司不能证明其产品质量存在免责事由。两被告虽对原告演员特殊身份可能在演出化妆中接触汞产品提出怀疑,但不能提交证据,因此原告的举证占优势,可以确认原告因购买使用的化妆品而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该化妆品中汞含量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所致。
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请求,判决被告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孙女士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9901元,并判决被告栾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8月27日,记者获悉,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发现,根本无法找到该化妆品生产商,目前,法院正在调查。
■法官
产品缺陷致损害制销商连带担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销售商虽然主观上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但原告有权同时向生产商和销售商提出赔偿请求,所以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
保留证据5种途径维权
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化妆品侵权纠纷案件一旦发生 ,可以有五种途径来解决:消费者可以选择自行与经营者协商,私下沟通解决;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以选择到行政机构申诉,或者依据和经营者签订的仲裁协议要求仲裁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时,高密市的人民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由消费者自己提供材料并举证,所以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票据等证据。
本报见习记者 薛琳 通讯员 王代军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