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的王女士从临淄某开发公司预定了一套住房,并交了23万元定金,开发商迟迟不开工,急需用房的王女士要求退款未果。向工商部门投诉后,王女士拿回了定金及其利息。
8月11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临淄消保委投诉,称她于2010年12月25日从临淄某开发公司预定了一套住房,并支付定金23万元,然而,直至今年4月份,开发商还没有动工,王女士多次打电话催问,开发商答复,手续不全,不能开工。由于王女士急需用房,不得已同开发商联系,要求退款及补偿,但多次联系未果。
接到投诉后,临淄消保委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此事。经调查了解,开发商确实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事实,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规定,开发商应该退回消费者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王女士与开发商于8月14日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消费者王女士购房定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王女士18899元作为补偿。(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呼明锋 王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