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饲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营养素”获刑十二年
全国首例新型“瘦肉精”案情节属特别严重
本报记者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刘幸昀
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物质,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该公司原总经理蔡顺田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这是法院审结的我国首例新型‘瘦肉精’案。”承办此案的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国维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这一案件的始末。
2011年4月,云溪警方截获一箱含苯乙醇胺A的小包营养素。经查,该营养素为“瘦肉精”新品种。后此系列案件所涉8名被告人和一被告单位陆续被移送至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中海新饲料公司及被告人蔡顺田等5人非法经营案,为该系列案件中案情最复杂,涉案人员最多的一件。
法院查明,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于2008年生产出一种饲料添加剂——核心料,海新饲料公司将该核心料添加到该公司生产的绿宝18预混料中进行销售。
2010年10月,因添加了核心料的饲料被检出含有违禁成分,海新饲料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核心料。后客户多次向蔡顺田提出购买与绿宝18预混料喂养效果类似的饲料。
2011年1月初,蔡顺田就是否重新生产核心料的相关事宜召集被告人黄淑宽、甘丰华开会。经商议,3被告人在明知核心料含有有毒有害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决定由海新饲料公司营养研发部重新生产该核心料,并确定核心料的价格为每公斤450元。由蔡顺田负责联系客户,黄淑宽掌握专门收取货款的银行账户,甘丰华负责取款转账。
2011年1月至3月,海新饲料公司利用硝酸、甲醇、乙酯等化工原料,组织营养研发部工人以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核心料原粉,掺入沸石灰稀释后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其间,海新饲料公司共销售核心料3000公斤,销售额163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经鉴定,海新饲料公司销售的核心料中含有苯乙醇胺A(克伦巴胺),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
2012年1月,云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新型“瘦肉精”案。
张国维表示:此案事实清楚,海新饲料公司为攫取高额利益,在明知使用核心料喂养的生猪进入食品环节后会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仍大量非法生产并销售核心料,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严重的隐患。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有危害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合议庭成员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但对此案认定为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存在争论。随后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委会上,委员们从犯罪数额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恶劣影响等角度出发,认为此案影响恶劣,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大,应严厉惩处,以儆效尤。随后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最终此案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当前,因食品违法经营成本太低,导致一些不法商贩容易被经济利益蒙蔽心智,罔顾法纪、人命。而且,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动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严重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对司法的信心,刑事制裁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云溪区法院院长姚劲峰说,法院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判决结果,警示那些利欲熏心,不顾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报岳阳(湖南)8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