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郭女士称她到加油站给汽车加油时,因加油站员工操作失误导致起火,郭女士左手前臂被烧伤。因协商赔偿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
郭女士诉称,2011年5月16日,她开车到被告在六里桥的加油站加油。按照加油站员工的指挥,郭女士将车停到指定位置,熄火断电后开启邮箱外盖。加油站员工在打开油箱盖接过郭女士的加油卡时,突然起火,将郭女士左手前臂烧伤。后加油站将火灭掉并要求郭女士交了灭火费,郭女士叫来爱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郭女士认为,她在严格遵守加油站规定的情况下,加油站有责任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加油站员工的操作失误导致郭女士受伤,且郭女士受伤后,加油站员工阻止其对伤口进行降温处理,且没有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导致伤情加重。郭女士要求赔偿修车费、灭火器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7150.13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伤残等级后再予计算。
庭审时被告辩称,郭女士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事发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本案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郭女士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但是郭女士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郭女士具体的诉讼请求,举证方面存在瑕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在工作人员为其加油的过程中发生,所以被告应对原告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350.14元、误工费4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