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郭女士给汽车加油,遭遇油汽起火,左手前臂被烧伤。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中石化赔偿郭女士5800余元损失。
郭女士诉称,去年5月16日中午,她开车到六里桥的加油站加油。停车后,她熄火断电开启油箱。加油员在打开油箱盖并接过她的加油卡时,油汽突然起火,将她左手前臂烧伤。后加油站将火灭掉并要求她交灭火费。郭女士认为,加油员的操作失误导致她受伤,且阻止其对伤口进行降温处理,也不送她去医院。她起诉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赔偿修车费、灭火器费、医疗费等共计3.7万余元。
法院认为,郭女士所受损害是在加油员为其加油时发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郭女士支付医疗费1350.14元、误工费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