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讯(记者 邱伟 通讯员 牛佳雯 杨秀芝)4岁男孩小依随母亲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被电梯夹伤了手,后将超市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依的父亲称,今年3月8日傍晚6点左右,小依和母亲到顺义便民街东口物美超市购物。二人乘坐电梯时,小依因速度较快走在前面,与其母相距几个阶梯。小依自己把手伸进电梯与挡板之间的缝隙,导致手被夹伤。毕先生认为物美超市设置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且没有张贴相应的安全保护标志,故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起诉要求物美超市赔偿各项费用1.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物美超市辩称,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是由于小依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所以超市不同意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超市工作人员的陈述,事发时小依的母亲不在孩子身边,一名顾客发现小依独自在电梯上,将小依抱到二楼后才发现小依手流血了。后超市员工在一楼找到小依的母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设置的电梯存在质量瑕疵,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其陈述的被告未张贴安全保护标志与事实不符。通过庭审质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其他过错。根据原告自述,孩子受伤是母亲不在身边时,孩子自行将手伸进电梯夹缝所致。所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也由原告方负担。
法律解释:
家长有过错店家减责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商场电梯夹伤孩子的事故。今年1月29日,一名9岁男童在西单新一代商场独自乘扶梯时,头部被夹身亡。此类案件中,不少店家在事发后都承担了赔偿责任。而此案为何超市未被判担责?
据介绍,让店家承担责任,关键是要举证证明店家存在过错。此案中,虽然小依的父母主张超市未张贴安全保护标志存在过错,却未能对此进行举证。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被告超市内进行现场勘验。经查,超市在一、二层之间的电梯上、下行出入口处的玻璃挡板上张贴有文字的乘梯须知和图示的安全提示。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法律人士提醒,事发后,当事人应该注意及时保留证据,加强举证意识。此外,目前发生的电梯夹伤孩子事故中,往往都存在孩子脱离家长监护的情况。法律人士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店家因过错被判承担责任,也会因为监护人的过失而减轻被告的责任。
相关案例:
超市未尽责被判赔偿
王女士带着4岁的儿子小小逛超市时,小小的右脚陷入自动扶梯的缝隙内被夹伤。王女士以小小的名义将超市告上法院。西城法院判决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向小小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2.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超市没有在自动扶梯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警示标志,作为经营者,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小在其经营场所内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发生事故时,小小年仅4岁,在乘坐自动扶梯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具时,监护人应该陪同指引,而小小在乘坐自动扶梯过程中脱离了家长的监护,对于损害的发生其监护人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