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刘建东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举捣毁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写字楼内的一家涉嫌传销的公司。
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公司诱骗了许多老人参与传销,而老人们之所以上当,除业务员口若悬河的“话术”和免费赠送礼品的诱饵外,富丽堂皇的写字楼、颇具规模的“大讲堂”,也在无形中迷惑了老人们。骗局背后,一些只求经济利益的房屋出租者成了骗子的“帮凶”。
日前,记者对乌市部分商圈的写字楼和小区房屋出租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两者在出租中存在颇多漏洞。
租写字间很简单
7月29日,记者来到位于乌市小西门附近的一栋写字楼。记者表明自己要开公司后,前台一名服务员拿出了一个登记本。“这上面都是要出租的写字间信息,你先选择。”她说,写字间卖给了不同的业主,想租可直接与上面的业主联系。
记者拨通了一名业主的手机。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告诉记者,他出租的写字间不但能办公,还可以容纳几十人召开小型会议。
“租你的房子,需要哪些手续?”记者问。“你的身份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他回答。记者表示公司还未成立,没有营业执照。这名业主给记者支招:“你可以以个人身份租赁。”
与此相邻的另一栋写字楼里,写字间也是卖给了业主。该写字楼物业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提供房屋出租信息,至于租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则由租赁方和承租人谈。
随后,记者又拨通了一名业主的电话,他告诉记者,租赁他的房屋除了身份证明外,不需要其他手续,但是双方要签订协议,避免引起经济纠纷。
当日,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到了一些乌市写字间出租的信息,并联系了几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告诉记者,如果确定租其写字间,先交两万元质保金,然后双方签合同。
当记者表示自己是开保健品销售公司时,这名业主急忙说,其写字间带有库房。当记者问及需要什么手续时,这名业主很意外:“你是租房子的,我要什么手续呀!”乌市新华南路上的一名业主也给出了类似的答案。
规章制度成空文
走访了各大写字楼之后,记者来到乌市新民路一小区,发现这里的房屋出租随意性更大,基本上只要交钱就能租。
记者称要租一间大点的房子,用来开办讲座。一名房东马上带着记者走进小区,指着一栋楼二层一间房说:“这间房子面积大,光线好,最适合办培训班,容纳20多人没问题。”房东说,租赁此房,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订租房协议、按季度缴纳房租就可以了。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个房东,发现租房时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须的”,而租房用途则鲜有问询。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房屋出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乌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但记者走访中发现,虽然多数房屋出租户的墙面上贴有《房屋出租须知》或《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但没有房东依规执行。
房客违法房东也要担责
乌市市民、61岁的袁建升老人告诉记者,今年3月初,他听信了一家公司的宣传,花4000余元购买了一套保健被。发现上当后,公司已不知去向。“当时我看公司在一幢高层写字楼里,门面挺气派,规模也大,还以为是家正规公司,没想到是骗子。”袁建升说。
那么,在这样的骗局中,房屋出租人担责吗?新疆律师康明远告诉记者,房屋出租人如果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租赁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另外,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制止、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出租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负责人表示,从近期工商部门查处的一些涉嫌传销公司来看,大多出租人法律意识淡薄,只要价钱合适,在不知承租人租赁房屋用途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租出去。
为此,该负责人呼吁,房屋出租方应加强自律,在了解清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途的情况下,再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