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 曹晓婷 记者 陈玺撼)“想找工作先付钱,能不能上岗不打包票”、“报了补习班,中途退出不还钱”。暑假是学生打工和充电的高峰,不少“黑中介”露出了狐狸尾巴。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获悉,近期出现了大量有关劳务中介和培训机构 “霸王行为”的投诉。
上师大在校生小张向记者反映,她曾在福州路上的一家“劳务中介”报名当兼职高尔夫球童,按该中介要求,先缴纳了“服装费”和“介绍工作的劳务费”共600元,然而一个暑假过去了,仍杳无音信,“报名费”也无影无踪。工程技术大学的小陶则投诉称,某职业中介收取其320元介绍费并签订了《委托书》,却只是简单地给了一个实习单位的联系方式,小陶上岗后并不满意,要求重新推荐岗位,对方却拿出《委托书》中的规定,称“在委托期间,如消费者已通过中介得到工作,中介可不再提供服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几乎所有“黑中介”都会强调“介绍费”、“中介劳务费”是不退还的。然而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指出,这些称呼各异的费用实际上都是“居间报酬”,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间成功后才可以获得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在居间尚未成功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居间协议。
不过,唐健盛也指出,中介公司受委托从事居间活动期间已经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要求消费者支付,但显然不少“黑中介”都夸大了这部分的支出,在没有中介成功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了明显高出实际中介成本的介绍费用。另一些中介甚至明知提供的岗位情况十分恶劣,仍然敷衍了事,强迫消费者继续接受其服务,只为赚取中介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
对于自己收取的费用是否是“居间报酬”,一些“黑中介”还予以否认,模棱两可地称只是收取“定金”。然而,《合同法》对于定金也有明确的定义,依据《担保法》,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中介没有履约,还要按双倍定金退还给委托方。因此,中介这种“收钱后不一定办事,办不成功不退款”的“霸王”做法,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市消保委表示,对于消费者举报的“黑中介”,将联系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主动约谈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中介公司,敦促其自查并改正,为“打工族”、“充电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