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穗消委) 昨日,广州市消委会与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广州市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办法还对衣物的毁损、丢失及逾期不能取衣等方面的赔偿标准予以明确。
《办法》明确,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议价与非议价洗涤项目。非议价项目洗涤费按照店堂公示价格收取。
对于衣物的损毁纠纷,《办法》对赔偿标准予以明确。例如在洗涤前已注明没有任何污渍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洗涤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赔偿洗涤费10~20倍。
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会长卢志基说,之所以用洗涤费而不是衣物价值作为赔偿基数,是由于一般衣物具有季节性,很难有特定的标准来衡量衣物的实际价格,此举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
曾有消费者送洗的极具个人纪念意义的衣物被损坏,双方协商不下,最终诉至法院。《办法》在这类问题上作了新的尝试:如果消费者认为衣物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比较名贵,和经营者可议价洗涤。依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经双方协商,洗涤费按衣物估价的10%~20%收取。如果损毁严重或丢失,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全部赔偿。
卢志基表示,该办法对广州市100多家协会会员具有约束力(广州有牌证洗衣店有1000多家)。《办法》适用于洗涤纠纷的快速理赔,双方可自愿选择是否适用。
部分条文
第五条 非议价衣物如在洗涤前检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在72小时内双方确认漏检问题后,方再洗涤;收衣或者取衣超过72小时才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保管衣物的一方负责。
第七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
第八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
第九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没有任何污渍或者瑕疵的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送洗认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名贵的衣物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可选择议价洗涤。
第十三条 议价衣物的洗涤费,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大小,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洗涤费按衣物的估价不低于10%、不高于20%收取。
第十六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 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15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2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衣物有质量争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超过责任期的,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
观点
虽然该《办法》由行业制定,强制性方面有一定欠缺,但对洗涤纠纷提供了客观的争议解决标准,有极大的简化作用。——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主任司马春秋
《办法》的出台为行业自律提供了很好的榜样,而且这个《办法》对消费者利益比较倾斜。——广州市消委会秘书长李永强
按照惯例,经贸委委托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政府部门会考虑将其制定为地方性标准,上升到强制性规范的层面。——广州市经贸委相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