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维权我拉黑?
这些人维权了!拉黑!!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 《法制日报》)
观察
黑名单竟成杀手锏
你索赔,我拒载,看谁斗得过谁。在航空公司与乘客权益的博弈中,“黑名单”成了最后的杀手锏。理论上说,卖方自然也有“拉黑”消费者的权利与自由,这是市场公平法则的要求。
但问题是,航空公司不是面包店,事实上并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尽管与其他垄断行业相比,民航似乎算是较早开放的产业,比如从2004年三家民营航空领到筹建牌照开始,仅2005年拿到“准生证”的民营航空公司就增至14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欠费、停飞、被收购成为越来越多民营航空的关键词。换言之,民航仍是事实上的半垄断市场,那么,航空公司轻率而情绪化的“黑名单”就很容易戕害乘客的出行权与求偿权。何况,《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然而,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已经成为自娱自乐的一种潜规则:今年2月底,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载,但法院同时建议加强立法,将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保障乘客知情权。遗憾的是,在“冲上跑道维权”事件发生后,甚至有民航人士提议中国航协等机构可效仿金融行业的做法,对涉嫌违法的过激旅客设置“黑名单”,使其无法在国内任何一家航空公司购买机票——此种国际上都无先例的惩戒提议,恰恰反映了民航业滥用“黑名单”的现状。
“黑名单”本身无错,这是市场信用成熟的标志之一。但不管何种“黑名单”,都应该有制度化的、公开透明的标准,不能沦为强势市场方的“最终解释权”。作为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业,尤其应慎用,甚至力戒“黑名单”,以此保障弱势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自古以来,市场交易都讲究和气生财,动不动就“拉黑”,也许暂时能吓唬得了人,但随着全球资源配置的深入,“独家买卖”越来越少,小心眼的“黑名单”就真不怕消费者也会秋后算账吗?
邓海建
分析
反客为主为哪般
倘若每人200元赔偿属于危机公关,那“秋后算账”式的后续发力实在显得小家子气。名义上说是安抚不满情绪,实则缓兵之计,接踵而至却是被列入其私设的“黑名单”,被冠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原因很简单,只是因为“非理性维权”。
一提“黑名单”,尽人皆知乃给人穿小鞋的服务设置,或屏蔽,或拒绝,或另眼相看。之前与黑名单有关的词汇频频出现于报端,总是透露出一种公权的孤傲与随意化,“航空黑名单”凸显的是航空公司的孤傲与自大,存在公报私仇的嫌疑。延时8小时赔偿200元远远不够,却为黑名单埋下伏笔,不得不说如此道歉实在让人笑掉大牙。
显然,该被列入黑名单的应该是航空公司,而非乘客。心怀耿介的航空公司,只因为200元的赔偿以及所谓的“耽误班机”的借口,最终都折射出危机公关意识的微弱,以及小肚鸡肠地设立黑名单,只会抹黑其公众形象,令人大跌眼镜。过度拔高自身形象,遗忘了自身公共资源的权利平等。最终只会是一次自我丑化,沦为舆论丑角。理应平等对待,补偿应有的损失,维护每一位乘客的合法权益。
曾金
评判
实为变相打击维权者
航空公司采用“黑名单”制度对一个公民购买航空机票的权利进行限制,这让我们看到黑名单制度正在蔓延,这样的蔓延是不合理、不应该的。
首先黑名单制度是对违法违规的人员或企业采取一定的权利限制措施,而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的乘客并没有违法违规,他们只是要求航空公司对延误进行赔偿,这本是乘客在追求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作为航空公司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用黑名单制度来限制公民的权益根本就是违法行为。既做裁判员,也做运动员,这是权力无限扩张的表现。
如此惩罚措施,就是要让乘客看到,他们要求赔偿是得不偿失的,以后乘飞机会遇到很多麻烦,看他们还要不要赔偿?这是明显的打击维权者,只不过是借着黑名单制度。如果这一制度得到推广,那么谁还敢维权?恐怕很多人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只能忍气吞声了。
用黑名单来打击维权者不得不说是航空公司的“创新”,但是让人担忧。其他的打击报复措施我们还能向有关部门举报,但是这样的打击报复措施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只能是把它当作航空公司建立的不合理的制度,而不是看成对维权者的打击报复。春秋航空公司开了一个恶的先河,希望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对其进行监管与惩处,因为这绝不只是一个不合理的制度,而是打击报复维权者的恶性案例,应引起足够的警戒。
肖华
延伸
以卖方市场自恃不足取
“黑名单”,旨在教育与规训,初衷本无原罪。但是,乘客航班延误获赔200元被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却领悟不到此番积极的意义,反而赤裸暴露出航空公司浓烈的“报复”意味与“杀鸡儆猴”的恐吓作用。
相比庞大的人口基数与巨大的市场需求,国内的航空公司总是站在“卖方市场”的高地。本来,航空公司掌控主动权,囿于市场的原则而最大化的为己着想无可厚非。只不过,倘若以失衡的“卖方市场”自恃,则委实欠妥。
所谓“失衡”,并非仅在供需,更在于:一者,航空公司的“黑名单”,名义上只针对如霸机、拦机、打骂员工等旅客,但中间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只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评审定夺,才能避免沦为航空公司侵害乘客的工具与契机。二者,目前所理解的“黑名单”无不是以乘客为假想敌,来规避乘客的行为失范,而航空公司的失职失责尚属真空状态。那么,依据市场的公平原则,乘客也当有权列出服务态度恶劣等针对航空公司的“黑名单”。相互监督与制约,方能权责对等。
有效数据显示,仅2010年,国内各主要航空公司计划航班188.8万班次,不正常航班达45.7万班次。纵然诸多延误的直接缘由直指自然因素,但延误后产生的纠纷,航空公司有着不可推却的责任。若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尽量完善后续补救措施,而不是冷冰冰的傲慢态度,乘客的绝望情绪岂能被点燃以至于伤害生命安全也在所不惜?
由此可见,纾解纠纷的关键在于航空公司变更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放低身段听听乘客的意见,反之,一意孤行,自恃失衡的“卖方市场”来捏造诸多“黑名单”,只是自掘陷阱罢了。
刘孙恒
■三言两语
●将因航班延误而占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属于歧视消费者。
——张中闻
●把个别违法旅客或殴打服务人员的旅客列入“黑名单”,不应该成为民航企业的对策,面对他们,最有效的方法还是法律制裁。一方面从自身服务着手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乱纪旅客的执法力度,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航空公司、机场合法的权益。
——顾胜勤
●一般说危害航空安全的都和暴力相关联。国外的做法是,如果产生霸机,认为影响了下次起飞,可以把他赶下去。但赶下去的后果并不影响到下一次他乘坐飞机,霸机行为和所谓的黑名单和拒载,不能扯在一起。
——孙玉超
●此先例一开,各行各业都开始玩黑名单,请问还让人怎么活?万一你上公交车少投一毛钱就拉你上黑名单,你以后就不能坐公交车?这算是什么霸王条款!
——张鑫培
●对于航班延误这一人为无法控制的事件,旅客应该予以谅解,不能想怎么闹就这么闹,民航局不妨制定延机赔偿制度,以赔偿乘客的精神损失。
——向飞
●每个人都有乘坐飞机的权利,只要他(今后)遵守航空公司制度,为什么要把他设成黑名单呢?这招不妥。
——李仲士
●信誉是企业的命脉,品德是公民的素质,二者要有机结合才完美!目前都有缺憾!
——伊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