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们再看传销的第二种情形:通过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联合基因《三级批发制度》(2008版)的规定,“凡由经销商直接批发单量而加盟的,则直接归入该经销商的销售梯队;由经销商介绍加盟的,原则上归入介绍者所在批发梯队。”
联合基因《全民健康基因系统工程》健康产业商业运作模式规定:一级加盟商发展的二级加盟商,该二级加盟商每批发或销售一个检测单给该一级加盟商返利680元;二级加盟商发展的零售级加盟商,该零售级加盟商每销售一个检测单给该二级加盟商返利380元。
另外“凡成功介绍一个潜在加盟商加盟并购单成为经销商的,按该新加盟商首次购单量每单计提100元给予介绍人,同时公司将按同样的单量拨出每单20元给予介绍人奖励。经介绍加盟并直接向公司购单的,或新加盟商经他人介绍直接加盟购单成为一级批发商的,则每单120元介绍费由公司支付。”“上述奖励由公司统一安排发放。需要由高级别经销商支付的介绍费亦由公司代扣代发。凡由经销商直接批发单量而形成加盟销单的,不作为介绍加盟,不计介绍费。”从以上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联合基因对加盟商实现严格的上下线(或梯队)垂直管理制度,不能随意串线,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对该传销情形的规定。
综上所述,联合基因虽然想从形式上规避被认定为传销,采取了公司加盟的形式,但事实胜于雄辩,其销售模式实际上还是通过人传人的方式发展下线进行销售,这是传销万变不离其宗的根本所在。
误导性陈述有欺诈之嫌
据投诉人表述,联合基因通过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在中国境内公开向境内自然人销售或承诺销售其在香港上市的联合基因股票(H.K00399),属于违法和欺诈行为。
联合基因在《全民健康基因系统工程》健康产业商业运作模式中规定,凡加盟成为零售商(社区店),可获得即将在上半年上市的原始股5万股的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大约0.1-0.2元/股之间,上市价格约为2-3元);凡加盟成为二级批发商(市级店),可获得10万-40万原始股的优先购买权;凡加盟成为一级批发商(旗舰店),可获得赠送10万原始股和优先购买10万-220万原始股。联合基因原董事长毛裕民、总裁秦义龙多次在大会演讲中鼓吹(有录像为证),联合基因原始股票在上市后翻几十倍,比五粮液的股票还要贵(当时五粮液的股价在100元以上),没有任何风险。
联合基因上述行为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违法情形:(一)联合基因在中国大陆境内,未经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即将在香港上市的所谓“原始股”,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所谓“公开”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二)联合基因原董事长毛裕民、总裁秦义龙在多次演讲中夸大宣传,违反基本的收益风险对等原则,片面夸大收益,对投资风险只字不提,造成了加盟商的重大投资损失。经查:联合基因买壳间接上市后,股价最高达到0.89元,最低0.09元,目前价格0.139元,而加盟商从联合基因股东手中购买的价格为0.2~0.3元(联合基因取得股票时的价格每股才几分钱),并且加盟商的钱很多是卖房子的钱或准备买房子的钱、养老的钱。(三)即便是这样,还有大部分加盟商至今没有拿到联合基因承诺的所谓“原始股”,而这正是联合基因当初诱骗大家、大家认为最赚钱的部分,但联合基却出尔反尔,还振振有词地说:“不卖给你们股票是因为现在股票价格低,是为了你们的利益。”
综上所述,联合基因在发展加盟、进行传销时,违法销售或承诺销售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利用所谓“原始股”的暴涨作为诱饵,诱使投资人上当,不但骗取投资者的加盟费,还骗取投资者的股票投资款,真是“一石二鸟”。
虚假宣传构成合同欺诈
据投诉人表述,联合基因在其组织的所谓“讲座”、宣传资料中进行虚假、夸大、误导宣传,构成合同欺诈。
联合基因在其对外宣传资料中称:“提前十年预知肿瘤发生!”“打开生命密码,主宰自己的健康!”“检测结果准确率达99.9999%”,提出所谓“六零模式”,即投资零风险、经营零压力、管理零成本、物流零空间、售后零服务、后续零投入。鼓吹“全人类任何一个行业,也无法与基因生物领域所代表的社会及经济意义作比较。”“抓住历史机遇,可能下一个比尔·盖茨就是你。”
时到今日,基因检测技术仍然不成熟,而在三、四年前,联合基因就对基因检测技术和基因行业进行夸大宣传,鼓吹“零风险”“造富效应”,严重脱离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呢?投资者加盟后,除了自己要被强制花一万多做一次基因检测外,还要自费2000多元参加培训取得所谓《遗传基因技术服务咨询顾问证书》,购买规定数量的检测单成为相应级别的加盟商,之后根本没有办法推销出去,检测报告一般人无法读懂,预测结果也只是一个概率,根本达不到99.9999%。
加盟的人全国各地都有,每个人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有的将准备买房子的钱用来投资,有的将房子卖了想通过加盟发大财。
案例一:上海市刘新康发展了自己的两个妹妹和身边的朋友、同事,后来由于检测单一个都卖不出去,朋友同事都说是刘新康骗了他们,有一个人拿着菜刀找刘新康拼命,说如果不退钱就杀了她。两个妹妹由于当初加盟时家人都极力反对,如今上当受骗了,无法面对自己的家人和朋友,陷入有家不能回的悲惨境地。
案例二:北京王力成发展了朋友叶瑞娟、周金全夫妇,家里有两代人是残疾人,生活已经很困难,靠国家低保生活,当初加盟联合基因为了能够赚点钱,改变一下家里的境况,可以说倾全家之力,没想到最后落了个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案例三:南京韩丽离婚后一个人带孩子生活,后发展了两个外国人,当时联合基因承诺可以提供英文的基因检测报告,但加盟后却无法提供,两个外国人找到联合基因要求退款时,被断然拒绝,该事件已造成了一定的国际影响。
联合基因以合法的形式(加盟)掩盖非法的目的(传销牟利),以虚假、欺诈手段诱骗投资者订立合同,明显违反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合同或可以撤销的合同。
所谓“合同”应属无效条款
据投诉人表述,联合基因提供的所谓《加盟服务合同书》、《健康服务购销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投资者签署的《加盟服务合同书》或《健康服务购销合同》,是联合基因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在合同中约定:
“购单满30天不再退单”,所谓“购单”实际上并没有实物的“检测单”,况且检测单也不同于商品或其他实物,实际只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服务,没有实物形态。
如果是商品或实物,它占用供应商的成本,可以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再退货,一旦卖不出去可以自己用,毕竟它具有使用价值。但检测单就不同了,首先在“检测单”售出之前,对联合基因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不占用其任何资源,不需其承担任何成本;其次“检测单”不具有实物形态,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卖不出去就等于全部损失。联合基因在合同中约定“购单满30天不再退单”,明显属于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免除自己的风险、加重投资者的风险,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检测单销售不出去,并不是投资者的过错,而是基因检测技术不成熟、不被大家所认可。
这恰恰反映出联合基因当初的宣传属于虚假、夸大宣传,错在联合基因而不是投资者,如果能卖出去谁不想卖出去,关键是卖不出去。联合基因当初提出的“投资零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巨大风险”,但由于有了“购单满30天不再退单”,对联合基因来说却是“零风险”。
综上所述,联合基因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传销的本质,以欺骗的手段忽悠老百姓上当,又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足可以看出其精心设计、周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