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很多喜欢车或者想买车的人不会错过车展的机会,也有人当场就签合同交定金的,但是之后不能在约定期间提到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钱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销售商说“车得等参加完下一个车展你才能提走”,于是钱女士告销售商违约。购车合同中销售商如何减轻自己的责任?无法按时提车,销售商会说几种理由?庭审过程一一揭开其中细节。
2011年11月,李女士在广州车展看中被告公司的一款93万的“光冈女王”汽车,当场签订了格式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车辆2011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展厅交付,但是后来销售商电话告知:车已经到北京,但需在北京2012年度车展结束后方可提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共计38.6万元。对此,被告公司不同意。
被代:讼争车辆是国外进口手工打造的专享车辆,答辩人已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迟延交车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车辆在上海检验检疫导致时间上的迟延。对此原告方提出质疑。
原代:被告应该预见到办理海关手续需要一到六个月时间,甚至超过六个月,而这不是政府的禁令,是政府的正常行政行为,在正常合理期限内,和你的贸易风险区分开来的,被告没有不可抗力理由。
被告方表示,合同是依原告的要求将定金改成了保证金,所以原告20万元的性质不是定金,不应作为双倍返还依据。对此原告方予以反驳。
原代:被告利用格式合同规定了不对等的定金罚则——购方不以任何理由撤销合同,否则销方不予退还保证金,销方在购方付齐全部车款20日内仍未履行交车义务,购方可终止本合同,销方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这是不对等的定金罚则。
被告方提出,没有及时交车是因为合同上没有写明原告的地址。
被代:买这车的都是有钱人,她以隐私保护为由拒不向我们提供地址。我们签合同时明确要求把身份证复印件给我们,她以隐私保护为由不提供,直到接到法院通知,我们才知道她是海南人,以前一直以为是广东人。
对此,原告方指出这不合常理,原告不会为此耽误自己提车。
原代:格式合同,应该由被告向我们解释清楚,不写明地址有什么后果,即使合同上没有地址,原告留了电话,被告应当通过电话索要地址,原告应该不会拒绝,以至后来我们发出了律师函,他也不跟我们联系。
截至休庭,双方表示有调解可能。